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研究起草《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陆胤认为,由于工资结构复杂、统计口径不统一,使测算变得困难,在操作上容易发生争议。更何况,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意味着在同一单位内,无论工资高低都按一个标准发放,在公平性上有所欠缺,建议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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