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研究起草《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翟志俊表示,总体来看,老办法对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追究,实际上操作性不佳,这也是造成部分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原因之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且用《社会保险法》来约束用人单位,具有较好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