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研究起草《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陆胤介绍,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妇女生育后到指定的机构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这势必出现妇女需个人先垫付生育医疗费而后再报销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若实施,生育妇女无需再往返相关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个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对于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陆胤认为,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通常局限在上海地区,《征求意见稿》将其扩展为全国范围。《征求意见稿》若实施,在上海工作、缴费的妇女回老家进行生育医疗,在全国各地的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急诊、抢救,有望同样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