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闯红灯”近日因微博而被炒得沸沸扬扬,而今后在深圳,行人冲红灯将一律罚款100元。昨日,深圳最重要的两部交通安全法规——2010年8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以及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在短期内即以修正案形式同时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引发坊间关注。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说,两个条例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全市机动车数量连续大幅攀升(2011年已达200万辆)的情况下,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2004年全市机动车80多万辆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062人;条例实施后的2011年全市机动车达200万辆,但因为严管,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幅下降到496人。”
“但两部法规实施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着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避免执法中法规之间相互‘打架’,要统一处罚‘口径’,而标准就是保留处罚力度更大的条款,仍是从‘严’立法。”傅伦博说。
据了解,同样是“行人翻越隔离设施”,《处罚条例》是罚100元,《管理条例》则罚200元,此次则统一确定为200元。而对于“行人冲红灯”,《处罚条例》是将其与行人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等同,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而《管理条例》则是罚100元。“我们认为,行人冲红灯,违法行为性质更严重,危险性更大,应当从重处罚,香港行人冲红灯就是罚款2000港币。因此此次也统一为处100元罚款。”
类似冲突也体现在“驾驶机动车不避让行人”的处罚上,《处罚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500元罚款”,而《管理条例》则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未按规定让行的,统一是罚500元”,最终也将按后者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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