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陈长春(副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长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据了解,被告人陈长春,男,59岁,山东淄博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陈长春利用担任兖州矿务局鲍店煤矿副矿长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曲阜市银府生态文化园有限公司经理白刚和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济源谋取利益,并收受白刚和刘济源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陈长春积极退缴赃款,缴纳个人财产,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