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销售签字送物业费 收房时开发商却不认账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6-10-25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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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国早报

买房时销售签字送物业费 收房时开发商却不认账

法院判决: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买单

大唐观邸礼品领取凭证。

柳州大唐观邸小区业主粟女士买房时,开发商销售人员签字确认赠送人防车位使用权、5年物业费,过后物业公司却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拒绝她收房;粟女士找开发商维权,却被告知自己的名字并不在赠送名单内。10月16日,粟女士告诉记者,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这笔物业费,同时还要向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余元。

粟女士2022年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特殊(关系)折扣申请审批表》和《大唐观邸礼品领取凭证》,确认开发商赠送70年人防车位使用权和5年物业费。2025年,粟女士拟收房时,被物业公司告知要补交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拖欠的物业费2000余元。记者接到粟女士投诉后,和她一起找到开发商,得到的答复是:粟女士的名字并不在系统赠送名单内;当初对接的销售人员韦女士表示并未签过上述字据,开发商对字据内容不予认可。

于是,粟女士将开发商、小区物业公司及其柳州分公司、韦女士起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5年物业费12495.12元、逾期交房违约金6.6万元,物业公司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开发商辩称,公司从未作出过赠送5年物业费的表述,销售人员当时的签字无法确认真伪,不排除是粟女士单方制作,且多份材料中签名字迹存在明显差异,真实性存疑;该签字行为明显超出普通销售人员的职务权限,未获得公司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赠送5年物业费属于重大优惠事项,却未有公司任何书面盖章确认文件,以上显然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

物业公司则辩称,逾期交房是开发商与粟女士之间的履约争议,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韦女士是开发商销售人员,在销售案涉房屋过程中签订了上述字据。该优惠是粟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的考量因素之一,且开发商已将字据载明的人防车位交给粟女士使用,已部分履行字据中载明的优惠事项。开发商所称的未经公司盖章、内部未审批、销售人员越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故而韦女士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由开发商承担。

经对逾期交房违约金进行核算,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5年物业费12495.12元,向粟女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321.09元。

文图据《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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