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五菱宏光一年内EDR故障与动力消失,4S店称未达退车条件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6-09-2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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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车主王女士反映,其购买的五菱宏光在使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出现EDR故障灯反复点亮、空调失效,以及行驶中全车失去动力等问题。9月10日故障发生后,车辆被拖至4S店处理,目前仍停放在店内。

王女士认为,车辆在一年内反复出现EDR故障与空调故障,加上行驶中全车失去动力,已经符合三包退车条件。她多次向4S店及厂家提出退车诉求均被拒绝,并表示如果在高速上出现这种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4S店给出的解释不同。工作人员称,9月10日车辆出现故障后门店立即派人拖车处理,经西安总店排查确认是插头有点进水、松动,目前已经处理好,车辆停放在店内。对于此前更换过的部件,门店认为与本次故障没有关系,不应计入同一故障序列。

维修次数也是争议点之一。王女士称车辆已维修十余次,4S店则表示没有那么多次,双方对累计次数的认定存在明显分歧,而次数恰恰是三包退换的关键依据。厂家最终判定该车达不到退车换车标准,只能继续维修,门店提出可申请1000至2000元费用或赠送保养作为补偿,王女士坚持要求换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分析。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退换车需满足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2次修理仍未排除、动力总成等主要零部件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等法定情形。

对照本案,车辆先后出现的EDR故障、空调失效与行驶中动力消失,故障源自多个不同零部件,并非同一质量问题反复出现,而动力消失这一严重安全故障仅维修1次,因此暂未达到三包法定换车条件,4S店的抗辩在三包规则范围内成立。

车主的维权路径并未被堵死。赵良善指出,可将行驶途中动力突然消失定性为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保存全部维修工单与检测记录,若该故障再次发生并维修,即可触发三包退换条件。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规定,可与商家协商主张代步费等损失,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这起纠纷反映出三包规则在实际执行中的一个现实:多故障点分散出现时,单一故障的维修次数难以累计,用户感受到的车辆不可靠与规则认定的退换条件之间存在错位。协商不成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是可选的后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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