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38人使用炸药等工具对战国的楚考烈王墓进行盗掘,并将部分文物走私至境外,后被以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被判刑。6月12日,在2026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战国晚期楚国考烈王墓(以下简称“楚考烈王墓”)是经科学发掘的迄今规模最大、等级最高、结构最复杂的大型楚国高等级墓葬,距今2000余年历史,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2015年下半年,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先后多次使用炸药、洛阳铲等工具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的楚考烈王墓进行盗掘,从墓室中盗得青铜编钟、鎏金铺首衔环、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等大量国家级保护文物。为逃避打击,盗墓团伙将文物暂存于当地村民家中。张某乙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秘密将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盗走,后卖给周某某。张某甲等人将盗掘的部分文物卖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王某某将2件鎏金铺首衔环走私至境外。2018年至2024年,公安机关陆续抓获盗掘楚考烈王墓、倒卖文物等人员30余人,追回文物95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28件(含被王某某走私至香港的2件鎏金铺首衔环)、国家二级文物34件、国家三级文物32件、一般文物1件,追缴违法所得118万余元。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先后以张某甲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张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王某某涉嫌走私文物罪,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某等人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张某乙等人提出上诉,2025年7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聚焦文物流通关键环节,全面梳理涉案人员结构,横向厘清盗墓团伙组织者、盗掘实施者、放风接应者等内部成员分工及相互关系;纵向深挖文物流转倒卖交易人员,逐层摸排中间介绍人、购买人、跨境走私人等下游涉案人员,仔细分析比对在案人员供述,精准列明查证方向,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和监督意见,共追捕8人、追加犯罪事实1起。
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和追回文物同步推进,通过绘制“文物流转图谱”,逐一梳理经手人员、交易时间、流转路径等关键要素,为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文物提供精准线索支撑,共追回文物95件。其中,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文物24件,经释法说理和宣传国家文物保护政策,促使4名被告人主动退回或协助从境外追回文物71件。同时,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古墓葬保护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问题,向文物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格局。
最高检表示,盗掘古墓葬犯罪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文物流向隐蔽,检察机关应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强化侦查监督,深挖关联犯罪,最大限度追回文物,实现对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犯罪等行为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罪行轻重、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惩教结合,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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