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某(女,68岁)为图省事,从小区15楼抛下11公斤重的皮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6-02-09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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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黄石某小区发生惊险一幕,一把重约11公斤的皮椅从天而降,险些砸中路过居民。

  1月31日下午1时36分许

  某小区某楼栋进出口处突然传出一声巨响

  一件黑色重物从天而降

  当时

  一名老人与一名约4岁的儿童正从旁经过

  距离落地点不足3米

  团城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

  确认坠落物为一把

  已被拆卸金属腿和扶手的皮椅

  经调取监控核实

  该皮椅是被人从15楼缓缓推出

  遂对该楼栋逐层排查

  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为

  居住在14楼的68岁女子明某某

  经查

  明某某一日前在捡拾废品时发现一把皮椅

  将其搬至15楼过道存放

  次日拆卸掉掉金属部件后

  为图省事

  在简单观察楼下无人经过后

  便将皮椅从15楼消防通道的窗口处推下

  而该窗户正下方即为楼栋主要出入口

  目前

  明某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

  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醒:

  随着高层建筑日益增多

  高空抛物已成为

  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高空坠物,严重危害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它不是一种仅关乎道德的行为

  更是违法犯罪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综合:下陆公安、@大众新闻-半岛都市报

来源:龙视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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