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039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袁某系某村村民,其父母已离世,一生未成家,无配偶、子女。周某(本村村民)系袁某表侄,在袁某生前一直照料日常起居;袁某生病住院时,也是周某进行照顾并支付医疗费。袁某于2019年12月21日去世,周某负责了袁某的丧葬事宜。袁某去世后遗有银行存款10350元,因袁某无继承人,亦未留有遗嘱,致使上述遗产无人继承。
2025年11月2日申请人周某以其对袁某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对袁某的遗产应享有继承的权利为由,向法院提出指定某村经济合作社为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属于孤寡老人,去世后,无继承人,且未留有遗嘱,致使其遗产无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45条、第1146条所规定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申请人周某在袁某生前的饮食、医疗等方面尽心照顾,在生活上扶助较多,虽不属于继承人,但系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员,符合《民法典》1131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属于对遗产享有直接财产权益的主体,与遗产的分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周某符合本案申请人身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上,被申请人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遗产管理人的特征和条件,且同意担任案涉遗产管理人,能够公正处理遗产清查、债务清偿等遗产分配问题,维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完整及潜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某村经济合作社符合遗产管理人的特征,担任涉案遗产管理人也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被申请人某村经济合作社为袁某的遗产管理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后续了解,该经济合作社通过集体研究和决议,已经完成对遗产的分配和处理。
法官说法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民法典》第1160条对前述遗产的处理作出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死者身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上述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遗产债权人的情形。但如果案件中存在“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法院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也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来管理遗产。
本案中,袁某无继承人又未留有遗嘱,致使遗产无人管理。而周某在袁某生前帮扶较多,属于“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由遗产管理人依法对袁某遗产进行管理。
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上,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产生的顺位如下: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可见,在无遗嘱执行人且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应当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无人继承则包括没有继承人、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同时,《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各项职责,这就要求遗产管理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来保障遗产的妥善处理。本案被继承人袁某未留有遗嘱且无人继承遗产,符合上述“没有遗嘱执行人”和“无人继承”的条件;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贴近村民的基层组织,愿意担任案涉遗产管理人且有能力管理遗产。因此,法院依法指定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袁某的遗产管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时,申请人要具备“利害关系人”身份。按照一般观点,“利害关系人”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上述“利害关系人”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无人继承的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明确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则、法定职责、责任承担、争议解决程序等,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该案从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出发,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有效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也对类案的审判提供了借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01.01)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文字: 张华林 吴云晓
来源:茌平法院
编辑:马聪聪

【来源:山东高法】
晋ICP备1700247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