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政治思想中的“势”概念:对“政治力量的组织”的思考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12-20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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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

社会调查与数据处理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社会与民族学院

副研究员

先秦政治思想中的“势”概念:对“政治力量的组织”的思考

来源 | 《社会学研究》2025年第6期

作者 | 赵锋

责任编辑 |何钧力

对中国官僚传统的理论研究长期沿用西方“bureaucracy”范式,却忽视了先秦《慎子》《韩非子》中“势”概念的理论潜能。本文首先梳理黄老与法家“势”论的思想源流与核心意涵,然后将其重构为以“政治力量的组织”为核心的一般理论视角,借此视角重审韦伯的合法性概念,并以“官僚”问题为例彰显该视角的解析力。研究表明,通过对“势”的诠释与再概念化,可激活其作为理论工具的潜力,有望推动相关研究的基础理论创新。

一、引论:《慎子》《韩非子》的“势”

无可否认,中国有着悠久的官僚传统。杜佑(2016:463)在《通典·历代官制总序》中记载 “伏羲氏以龙纪,故为龙师名官”,将中国古代职官的产生追溯至传说中的上古时期。而严耕望(2017:11)在《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中则将中国官司组织传统的起点定为殷商时期。但理论上对这一传统的认识、分析与批判,实则以近代学者引入西方“bureaucracy”术语为前提。如在20世纪40年代编著的《官僚政治批判》一书中,编者陈中民在序言中写道,“吾国地大物博,代有英才;然国家至今犹未富强者,良以官僚政治(Bureaucracy)之贪污无能有以致之”(陈中民,1990:1)。当时的学者在著作时,或者直接使用英文“bureaucracy”,或者夹杂连用英文和中文,或者直接用官僚政治、官僚作用、官僚主义等术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当研究者在以“官僚政治”“官僚制度”“官僚体制”为主题展开论述时,他们很少对其所使用的概念工具产生疑问,而主要是用当时可随手获取的理论工具,去把握现实中分外复杂、理论上难以剖析的官僚传统。

20世纪40年代,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学者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将“bureaucracy”译为“官僚政治”,并基于英国政治学者拉斯基(Harold Joseph Laski)的理论界定,发展出自己对官僚政治的批判体系。拉斯基延续英国政治理论传统,将“bureaucracy”视为与民主政治相对的“坏的”政治体制,认为其本质是官僚集团把持国家权力并统治大众。在20世纪30、40年代,这一界定与当时知识分子批判中国官僚传统的诉求高度契合,因此得到广泛认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官僚政治”概念与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的“官僚制支配”(Weber,2013)并无直接理论关联。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随着对西方经典社会学传统的系统引介,学术界逐渐以韦伯的“官僚制”概念作为分析中国官僚传统的基础。例如,社会学者周雪光(2013)在一篇论文中,全面阐释韦伯理论并将传统中国官僚的“组织形态”“运作过程”及“内在机制”统称为“君主官僚制”。尽管难以断言周雪光提出的“官僚体制”与王亚南的“官僚政治”完全无关,但前者显然是更狭窄、更具中性色彩的概念,仅指向中国官僚传统中的特定方面。当前,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研究者虽使用“官僚政治”“官僚制度”等不同表述,但其概念内核均源于韦伯理论。在历史学领域,吴宗国主编(2004)的《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祝总斌(2006)的论文《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李峰(2010)的《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刘文瑞(2018)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地方体制与官僚制度》等成果颇具影响力;在政治学领域,谷宇(2011)的《轴心制度与帝国的政治体系: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的政治学解读》是重要代表;在历史社会学领域,瞿同祖(2003)的《清代地方政府》及赵鼎新(2006)的《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亦堪称典范。尽管这些著作横跨不同学科,但其对官僚政治、官僚制度或官僚体系的概念阐释均以韦伯的 “官僚制” 的理想类型概念为理论核心。

基于上述探讨,我们面临三个紧密关联的关键问题。首先,当前用于分析中国官僚传统的概念工具,究竟有着怎样的内涵,又是否足以精准阐释这一复杂传统?其次,从西方引入的“官僚政治”“官僚体制”等概念,在解读中国历史与现实时,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的困境?最后,我们能否从中国自身的思想传统中挖掘智慧,进而构建出更具包容性、更能有效解释中国政治实践的概念体系?

中国官僚传统虽在秦汉时期成型,但其源头可追溯至春秋战国的社会剧变。这一传统并非制度自发演进的产物,而是诸侯国变法实践与诸子思想创新相互激荡的结果。从历史维度去审视,当代学者所研究的“官僚传统”曾是诸子在时代变革中构建的理想的政治组织方案,诸子试图通过变法将其转化为现实制度。

观诸子学说,我们可以发现《慎子》《韩非子》中的“势”论具有特别的理论魅力,其中对“势”的论述并非零散权谋之术,而是以“政治力量的组织”为核心的理论建构。本文基于此认识,首先追溯“势”概念的思想渊源,继而诠释并辨析黄老著作《慎子》与法家《韩非子》对“势”的差异化阐释。在此基础上,本文对 “势” 进行理论再概念化,将其提升为以 “政治力量的组织” 为核心的一般理论视角。借助这一新视角,本文检视并批判韦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再以“官僚”问题为例,进一步彰显该视角将现实转化为可进行经验研究的问题的能力。本文试图论证,通过对中国传统思想的诠释与再概念化,“势”作为被激活的理论工具,具备与现代社会科学深度对话及参与理论构建的潜力。

二、政治思想中“势”概念的渊源:《孙子》的“势”

“势”作为概念,最早见于《孙子兵法》。它的核心思想是:在作战过程中,指挥者需通过主动积蓄与发挥己方战斗力量,自然地达成对敌方的胜利。

通常,人们很容易将实际战斗中军队数量的多寡、器械的好坏及士气的高低视为克敌制胜的关键。但孙子指出,这种观念存在偏差——军队数量、装备水平与士兵士气仅体现“兵力”,而非“实际的战斗力量”(简称“战力”)。简言之,兵力规模不等于战力强度:克敌制胜的关键不在于兵力多寡,而在于战力强弱。正如流水本弱于大石,但若借地形条件便可形成强大惯性,撬动石块;小鸟力量有限,但若极速俯冲则能产生巨大冲击力,捕杀体型相当甚至更大的雀鸟。这一区别的核心在于:战斗的胜负取决于双方战力的动态释放,而非兵力的静态对比。

在厘清兵力与战力的概念分野后,孙子进一步指出,我方战力可通过对兵力的主动部署与战场环境的策略性利用得以生成。孙子认为,战力非天然存在,而是通过兵力部署与环境利用人为造就,其核心路径有二:依托地形构建势能,或通过突袭形成动能。战力一旦生成,便驱动部队向战斗目标发起攻击,它不仅能整合兵力,而且能引导指挥员意志顺应其内在驱动。由此形成的战力,犹如张满的弓弩,又如从山顶推下的巨石,虽已蓄满势能,但若要斩获实际战果,仍需把握恰当战机。当战力与时机相结合,克敌制胜便水到渠成。

孙子以“势”概括克敌制胜的核心原则(吴如嵩、毛元佑,1993),在其“择人而任势”的命题中,“择”通 “释”(吴九龙主编,1996:79;李零,2006:38),即舍弃之意。这一理念强调,指挥员不应依赖兵力多寡、主观臆断或个人武勇——这些因素往往具有偶然性;而应着眼于把握和塑造战场态势,构建具有压倒性的战斗力,使作战力量能够依照其自身内在的驱力而自然达成作战目标。这就是战争中“择人而任势”的军事原则。

《孙子兵法》中的“择人而任势”虽为军事原则,却蕴含形而上的一般价值,其核心在于通过整合客观条件,塑造具有内在驱动力、可自发达成目标的动态力量体系。这为政治、经济等领域提供了方法论启示。该理念强调,事业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基于客观条件、具备自然实现属性的力量的造就与释放。战国中后期,黄老学派(如《慎子》)与法家(如《韩非子》)将“势”的思想从军事思想领域拓展至政治思想领域,发展出各具特色的政治组织理论。政治思想领域中的“势”概念虽源自军事思想,但该概念有其特有的对象和内容。

三、黄老《慎子》的“势”:政治力量的组织

《韩非子·难势》与《吕氏春秋·慎势》中的“势”并非日常观念中的权势或权力,而是有着特定思想对象和概念内涵的术语。以 “立天子” 以及重视 “因循” 作为学说根基的黄老学派代表人物慎到(蒙文通,2006:191-222),首次把 “势” 作为政治概念引入政治思想领域。《慎子》中“势”有两重含义:一为政治力量的来源,二为其组织方法。

(一)政治力量及其来源

先秦诸子不擅长以定义方式阐释术语的概念内涵,而是通过形象的比喻(意象方法)将其呈现。这些比喻包括:“蛟龙得水,而神可立也;虎豹托幽,而威可载也”(赵守正,1989a:12);“故螣蛇游雾,飞龙乘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许富宏,2013:9);“吞舟之鱼,陆处则不胜蝼蚁”(许维遹,2016:399)。这些比喻构成了“势”的意象体系(蛟龙、虎豹、腾蛇、飞龙、吞舟之鱼),是政治力量持有者的形象化喻指;水、幽、雾、云则象征政治力量本身。一方面,当政治力量持有者获得力量(得水、得幽),其政治意愿才能实现(神可立),政治举措才能有效贯彻(威可载);另一方面,一旦持有者脱离政治力量(云罢雾霁、陆处),无疑会丧失既有的政治位置(与蚯蚓同、不胜蝼蚁)。因此,在政治思想中,“势”的第一重内涵既指政治力量,也涵盖力量的获得与维护。

慎到的重要贡献在于,首次通过“势”这一术语将政治力量确立为政治思想的核心对象。此前,以儒、墨为代表的主流思想仅聚焦于理想的政治秩序,并未系统地探讨力量的问题。《论语》中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来可泓,1996:69),此处的“周”指的是理想中的周代礼制秩序。当齐景公问孔子何为“政”时,孔子答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来可泓,1996:326),其核心思想是,现实中的君臣、父子等级关系应当符合礼制规范。可见,孔子的思想中仅有理想秩序的概念,尚未形成明确的政治力量理论。

墨翟的思想同样以理想的政治秩序为核心,未明确提出政治力量概念。《墨子·尚同上》记载,天子、三公、诸侯、正长的设置,旨在通过选贤举能构建“壹同天下之义”的治世秩序(谭家健、孙中原注译,2009:59-60)。儒家的礼治与墨家的义治均聚焦于秩序本身,未能触及政治力量问题。而慎到则突破了这一局限:他将力量视为实现秩序理想的现实基础与手段,从而首次将政治力量纳入思想的核心范畴。政治力量的概念本身隐含了力量来源的概念,所以提出政治力量的概念必然会引出其来源问题。具体而言,作为一种力量,政治力量的来源何在?其力量来源的具体构成要素又是什么?

黄老学派视土地与民众为政治力量的根本来源。《吕氏春秋·慎势》强调:若无“郼”“岐”等根据地,即便像商汤、周武一样贤明,也难以成事。土地承载民众,所以君主的力量最终源于民众——得民则强,失民则弱。土地与民众实为不可分割的根基,而黄老尤重“民心”:所谓“得民”,非仅民众依附,更需其衷心拥护。民众恒求生存、避危趋利,故执政者须使法令契合民愿,方能获其自愿服从,从而收服民心。

(二)政治力量的组织

政治力量的概念引出政治组织的构建与运作原则问题:如何设立并运转组织,方能取天下而达至治?综合黄老文献,可归纳五项原则。下面分述如下。

1.立天子

政治组织的首要环节是“立天子”。黄老学派所谓“天子”,并非神权后裔,而是天下(政治力量)的驱动者、政治组织的最高权位者、组织运作的核心枢纽。因天下乃众人共有,天子须经“立”以确立其位。

“立天子”的要义在于,由百姓推选有德行的圣人为天子,使其执掌力量为天下谋利(非为一己私利)。百姓将有德行的圣人推举为天子,使其统御天下,从而得以颁布法令、维护秩序。这是黄老的核心主张,其概念基石为天下(客体)、百姓(主体)、圣人(德行载体)、天子(职能角色)。

天子一旦确立,便成为力量掌控者、组织领袖与运作中枢,政治组织的具体构建与运转亦即由此展开。

2.用众

如何构建政治组织体系?黄老学派主张,须超越个体依赖,汇聚众人的力量与智能。《慎子》以喻明理:建大厦需集栋梁之材,制狐裘必聚众狐之腋,绝非一人可成。《吕氏春秋》更强调:唯赖众力,方能筑稳固架构、积众力、达治世;因众力胜一人之勇,众智超一贤之能。

3.使能

联合众人的原则在于才能互补。《慎子》指出,人各有能乃客观事实,组织者须据才性差异合理配置,使人尽其用。因个体才能皆有限且互有短长,故当如匠筑宫室,依体系需求与人才特质统筹职能;同时,更应以“以能受事、以事受利”为准则,即按照才能授职事,据成绩给予酬赏(许富宏,2013:21)。黄老学派强调,政治组织须以才能为基础,统合专长与短板,通过具体职事凝聚协作。“用众”赖于“使能”实现,“使能”依托“用众”平台,二者辩证统一于组织实践。

4.权位

如何统合才能各异、职责有别的人员?关键在于“权位”,即组织内各个职位的设置以及各职位之间责任、权力与利益的平衡,其核心原则有三。一是不兼:官位如职业分工,每职限专一职能,以尽才成事——职位须据事务属性而设,非因人而定。二是明界:预先厘清职权范围。权责不明则众人争功如逐兔,反致事滞;权责清晰则各司其职,免生纷争。三是差序:确立权责差序。若官员权级相近,共事必生抵牾,难成协作。

5.任法

政治组织建立后,如何确保各职位的效能充分发挥?黄老学派主张“任法”。法是天下公认的行事准则,其本质非源于执政者智贤或私意,而是植根于政治力量本身。作为普遍准则,法具双重作用。一是积极的规范性,法就如度量权衡那般界定众人行事的公共准则。二是消极的保障性,法以禁私原则为核心,通过约束个体私欲进而形成秩序。

黄老强调,法的作用首先在于约束执政者,君主驱动组织之际,须摒弃个人好恶,严守法式。法的另一个作用在于约束官僚体系中的臣属私行。唯有以天下之法为依归,执政者才能有效引导、推动、发挥并约束政治力量,确保组织运行的稳定性与效能。

四、法家《韩非子》的“势”:作为工具的政治组织

(一)从“任势”到“势治”

《慎子》率先提出“势”论,《韩非子》则对其进行继承与改造。在分析《韩非子》的“势” 论之前,先要说明《难势》对“势”的概念辨析。韩非将“势”的概念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之势”,指事物内在趋向的必然结果(例如尧舜生来天下大治、桀纣生来天下混乱),具有形而上的属性,非人力所能干预。二是“人设之势”,指通过人为建立的可控政治组织。韩非强调,讨论“贤”“势”与国家治乱的关系时,必须排除自然之势中的极端案例。真正的“势治”取决于人设之势,即把政治组织的建立与运作视为国家治乱的根本。

前文的分析表明,黄老学派“任势”理论中的“势”概念未能区分政治力量的组织与政治组织的利用,将政治力量的组织和运作建立在“立天子”“用众”的道德理想之上,而非以现实为基础,致使“贤治”(圣贤政治)仍为其核心要素。《韩非子·难势》对此进行了批判,提出国家治乱的现实基础在于“中主”(才德介于尧舜与桀纣之间的普通君主),此类君主无需依赖道德禀赋,只需通过组织建构与主动运用政治组织,即可实现富强统一。

韩非在此基础上对黄老“势”论进行了改造:融入君主专制内核,确立“势治”以取代“贤治”。他的理论体系以三大支柱为支撑:一是强调政治组织的人为建构与能动运用;二是将君主专制作为势治的政治根基;三是以“抱法处势”为根本方法。这构成了法家“势治”理论的核心框架。

(二)“势”即君主专制的工具

基于君—臣—民三级结构的现实秩序,《韩非子》将“势”概念创新性地融入法家传统的“法”与“术”的体系中。“法”“术”同为君主专制的统治工具。“法”是由官府制定并施之于民的规范性制度,“术”是君主藏于心中、用于管控臣属的政治权术。二者互为补充,共为君主治国枢要。

“势”与“法”“术”同为君主统治臣民(治理国家)、实现自身抱负(统一天下、成就帝业)的工具,但“势”不同于“法”“术”,它不仅是君主与臣民区分的政治基础,还是“法”“术”得以发挥统治效能的组织基础。法家认为,个人无论道德多高、才能多大,若无法有效组织政治力量或丧失对该力量的控制,便与普通人无异。君与臣的区别并非天然,而是由二者在组织体系中的位置决定:位居最高层、掌控整体力量者为君,身处体系中、受约束者为臣。

韩非认为,君主能使臣属效力的关键,不在于其道德与智慧,而在于君主占据政治力量体系的高位,臣属处于低位。同理,君主治理百姓依赖的并非仁义道德,而是“势”所代表的政治力量的组织体系。因此,“法”“术”虽为重要统治工具,但“势”作为政治力量的有效组织体系,才是君主专制的根本基础。

法家构建高效政治组织的原则有三项。一是“因能授官”,即根据个人才能或技能授予相应官位与职责。在这点上,法家与黄老学派一致,共同反对以品行、操守和名誉授官的做法。二是“循事授权”,即根据事务性质与要求来分配完成相应事务的各种权力手段,确保官员在特定职位上胜任职责、完成任务。有了这两条原则保障,处于特定官位、负有特定职责、从事特定事务的个人,才能做到胜任他的职位,完成他的事务,尽心尽力而又能心满意足。三是“专职专任”,即一人一职、一事一官,禁止兼任。专职化可促进官员深耕技能,避免多头决策、推诿扯皮;同时能杜绝争功诿过现象,抑制不同层级与部门间的权力纷争。依此组织起政治力量,便可铸成制度化治理的根基,并奠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

(三)君主对“势”的利用:“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韩非子》强调,有效组织政治力量后,君主须善用“势”才能变乱为治、转弱为强、成就帝业,其核心在于融合“势治”(基础)、“法治”(约束手段)与“术治”(强化手段)。基于战国兴衰史训,韩非指出君主失“势”的主因有两方面:一是臣属结党营私(“朋党比周”),架空君权;二是佞臣欺君窃势(“奸劫弑臣”),终致弑逆。二者互为表里:党争为篡权铺路,篡权有赖于党争而成功。究其根本,韩非指出,是因为人性本自私自利,所以臣属并非出于爱戴而为君主效力,而是因私利与畏惧而不得不这样做。若君主缺乏有效手段控制臣属,臣属便不会畏惧,必然会结党营私、欺瞒君主以谋私利。因此,君主若仅凭臣民名声任免官员(“以誉进能” 或 “任贤”)、依赖臣属荐举授官(“以党举官”),或仅凭个人爱恶用人(“妄举”),实则是给臣属可乘之机,任其窃取和转移君主的政治权威与力量。依此,韩非提出,君主需用“法”(针对官吏)来防止 “朋党比周”,用“术” 来对付臣属的哄骗欺瞒。

“法”治的要义在于,依法定标准与程序选任能职相称者,并据既定规范考核政绩。官员选拔、考评、赏罚皆依法而行,非凭君意,故能者不因诽谤去位,庸者不因赞誉保官。依法明责定赏,更利君主控臣。“术”治则包含两方面,一是“审合形名”,即君主根据臣属对自身能力、忠诚的陈述授予职位职权,责令其完成任务,并依据任务完成情况验证其实际能力与忠诚度;二是“掩情匿端”,即君主需隐藏自身偏好与行事端倪,避免臣属窥测意图、投其所好或欺骗操控。

《韩非子》以专制理论为基,视组织化政治力量为君权根基与帝业工具。因此,它提出的“势”论重心不在于力量的组织,而在于君主如何借“法”“术”专制工具,有效驾驭既成之“势”。通过吸收《慎子》的“势”概念,《韩非子》将“势”概念完全植根于战国时代君主专制的现实之中。

五、“势”的再概念化:“政治力量的组织”作为视角

在政治思想史上,“势”概念的提出折射出春秋战国前中期政治组织体系发生的根本性转变。“势”概念的思想内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民众与土地作为独立政治力量来源的地位逐步确立;二是士阶层崛起,知识分子逐渐主导政治组织的重构进程;三是君主专制、官僚体制与郡县制趋于融合。本文不打算详述这三重变革与“势”的具体关联,而旨在探讨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先秦的“势”概念是否蕴含可进一步提炼的理论洞见,即能否由此发展出一种具有普遍解释力的视角,以把握一般政治组织的基本性质与特征?

通过前文阐释,《慎子》与《韩非子》所论之“势”并非日常意义上强调权威或权力的观念,而是将“政治力量的组织”视为秩序构建之基石的革命性概念。慎到敏锐地洞察到春秋末至战国初期民众与土地地位上升、士人阶层兴起的趋势,融合墨家“尚同”思想与道家“法自然”思想,提出“立天子”“任法治”的理想化组织方案。韩非则进一步将“势”改造为服务于君主专制的实用工具。

基于黄老与法家对“势”的阐释,本文尝试将“政治力量的组织”提升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视角,该视角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政治力量的概念:力量来源与政治秩序的中介

《慎子》中“势”概念的首要贡献,在于揭示理想政治秩序的非现实性,进而指出“势”(即对现实存在的力量来源的组织)才是政治秩序的现实基础。在先秦时期,这些力量主要来自土地、民众与士人阶层,诸国秩序正是在这些基础上得以确立。由此,本文提出一个一般性的“政治力量”概念:它是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秩序,对现实存在的力量来源进行组织与动员所形成的一种“三位一体”的能动实践,它统一了战略途径、操作手段与动态过程。

在先秦政治思想中,政治力量的主要来源通常被归结为土地与民众,即所谓“地力”与“人口”。然而,从更广泛的范畴来看,政治力量的来源还应涵盖不同地域的风俗民情、意识形态与宗教信仰。其中,尤为关键的是马克思所提出的“生产方式”,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2009:21-22)。特定的土地与民众总是依托于一定的生产方式,才构成现实的政治力量来源。更重要的是,这些要素作为同一政治力量的来源,并不意味着它们具有同质性;它们在本质上常是异质的,甚至存在矛盾与对立。这种异质性尤其体现在阶级或阶层属性、生产力发展水平、语言与生活习惯以及宗教意识形态等方面必然存在的差异与冲突之上。政治力量来源的统一性恰恰在于其内在地包含了这种差异性与矛盾性,而这种包含差异性与矛盾性的统一性正是政治力量来源的特殊存在方式。

研究者还要区分理想的政治秩序与现实的政治秩序。儒家主张建立以“周礼”为核心,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纲常的规范秩序;墨家则追求“壹同天下之义”,并实现“兼相爱,交相利”的治世理想。这些都属于理想的政治秩序。而现实的政治秩序则体现在政治力量的实际运作之中,往往是一定地域内被民众普遍接受的实际状态。理想秩序常蕴含至善或终极价值;现实秩序虽可涵盖多方面内容,但作为政治秩序,其首要内容在于实现一定地域内有差别(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民众的统一,即消除潜在的敌对状态与实际战争。现实秩序的次要内容在于推动生产与生活的发展。此外,现实秩序还涉及阶级阶层关系、宗教意识形态、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冲突之转化、差异之维持或融合。作为政治力量组织结果的秩序,常与作为力量来源的民众意愿存在内在关联。秩序反映了不同民众意愿经竞争与冲突后所形成的主导性意愿,还更多地体现了民众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力量来源的意愿。

同时,作为实现一定政治秩序的途径,政治力量能以多种方式整合一定地域内民众的力量。作为手段,它通过对力量来源的组织以达成特定秩序。作为过程,它本身是一动态过程——它持续地整合力量来源,并不断实现秩序的构建与更迭。

政治力量处于力量来源与秩序之间,既区分二者,又使之相互联系,它就是政治现实本身。这种组织起来的力量便成为一种特定的政治组织,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它既不完全受力量来源制约,所产生的秩序也非一成不变。基于上述界定,可得出以下推论。

推论1.1:政治力量的组织构成和模式与其力量来源之间存在内在关联,组织的存续要求组织适应力量来源的变化。但由于其自主性,组织结构也可能与来源变动相抵触。

推论1.2:政治力量所实现的秩序,既反映力量来源的共同诉求,也往往为其中的主导部分所形塑;秩序可能是多维的,实现程度亦有差异。政治力量既须维护现有秩序,也须推动新秩序形成,二者可能连续演进,也可能出现断裂。

推论1.3:政治力量在维护旧秩序与构建新秩序的同时,也持续对其力量来源进行再生产,即引发力量来源在规模、结构与构成等方面的变化。这种再生产可能是培植式的(通过拓展和增强力量来源以巩固自身),也可能是破坏式的(导致力量来源弱化或瓦解)。

(二)“有力地组织”的概念:组织构建的原则

只有依据特定原则有效地整合从力量来源中汲取的组织力量,整个组织才可能实现力量来源所指向的秩序诉求。

“有力地组织”的原则是指通过统一意志中心,协同整合组织成员的智慧与力量。该过程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唯一性原则,即组织意志的集中是形成协力的前提;二是开放性原则,即在从力量来源中吸纳成员时,应尽可能做到机会平等。

同时,“有力地组织”还须依循辩证原则,实现“事”(政治力量需承担的核心事务,包括战略目标、规划与运作)、“能”(成员的知识、技能与潜力)与“位”(名位设置及相应的责权、利益分配)三者的有机结合。先秦诸子语境中的 “事”“能”“位” 具有鲜明的具体性。在构建适配当下现实的新理论视角时,研究者的核心任务是,基于经验事实的比较与分析,将先秦语境下的 “事”“能”“位” 提升至高度抽象层面,进而演绎出一套具有解释力的分析工具,再反馈于事实的收集与分析。这里以“事”为例。《商君书·农战》有言:“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高亨,2011:45)。此处的 “战”特指对外战争,其本质是政治力量主体为维护自身所确立的统一秩序,或为实现更广阔地域范围内的统一秩序而开展的行动;“农” 则指向政治组织对民众经济活动的“再生产式”的干预。一方面,“农” 与 “战” 在实践层面均隶属于政治力量的“事”;另一方面,在理论分析中,需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以期更深入地理解力量积累与力量运用的辩证关系。

只有将“事”“位”“能”合理地整合起来,才能实现组织效能与组织稳定的统一。“因事设能”和“授事与能”的事功原则有助于充分发挥成员能力;“授位与能”和“据位成事”的结构原则则有助于维持组织稳定。据此可提出以下推论。

推论2.1:政治组织的意志中心未必唯一,可能呈现多中心格局。单一中心既可反映多数成员的集体意愿,也可凭借首脑位置的至高性与独占性而确立核心地位。多中心之间可能通过制度相互协调,也可能因制度缺位而彼此对抗。需指出的是,组织易因制度匮乏从单中心滑向多中心;而多中心重新收敛为单一中心则通常较为困难且依赖偶然的时机。

推论2.2:政治组织在从力量来源中吸纳成员时,其准入机制往往呈现特定的“开放—封闭”特征,即在形式准入规则与实质准入条件两个层面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机会平等。此外,组织常借助阶级屏蔽、精英筛选或关系网络等排斥机制进行筛选。若这类机制与其力量来源的构成结构存在内在关联,其运作实质上就成为对力量来源的再生产。

推论2.3:政治组织很少能真正实现“事—能—位”三者的辩证统一。当承担更具战略性的核心事务时,组织更倾向于遵循“因事设能”与“授事与能”的原则;若事务趋于惯常,则“位”易固化甚至僵化。此外,在不同功能单元与层级中,“事—能—位”的结合方式多样且不确定,实际效能需依具体情形判断。同时,“事—能—位”在小单元上的合理结合未必在大单元上也能实现。

(三)“有效地运作”的概念:组织内摩擦的克服

政治组织的运作本质上是最高首脑意志的贯彻过程。这一意志既需转化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即“法”),也构成推动组织运行的命令核心(即“令”)。若将政治组织比作一台机器,其运作必然伴随摩擦——首脑意志在落实过程中,总会遭遇各类内部抗力。这些内部抗力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首脑意志与被支配者私欲直接冲突。二是不同官员、部门或集团在责任、权力和利益上竞争与对抗。三是即便官员将首脑意志内化,执行过程中仍可能因热忱不足、能力欠缺或条件限制而受阻。

政治组织的“有效运作”需依靠“法”与“术”两个维度。“法”是指建立完善的制度安排,既用以规范与约束组织内部的摩擦,也用于在摩擦出现后破除障碍,推动意志逐步落实。“术”是指通过运用权力技术赢得被支配者的信任、忠诚与热忱,降低命令传递与执行中的潜在摩擦。据此可提出以下推论。

推论3.1:组织内部摩擦随规模扩大与结构复杂化而加剧;若组织对力量来源的再生产由“培植式”转为“削弱式”,摩擦也会从可调控的“正常摩擦”演变为难以化解的“反常对抗”。

推论3.2:用于规制摩擦的“法”既包含规范性内容,也包含惩罚性内容。“法”体系整体偏重何者,将直接影响组织的性质与效率。“法”的执行也存在严格性与公平性差异。当摩擦由“正常”转向“对抗”时,“法”的条款易流于形式,执行也更易被私权操纵。

推论3.3:组织内部权力技术(即“术”)的运用常存在超越“法”框架的倾向。若权力技术频繁溢出制度边界,易形成私人化权力集团,这不仅会加剧内部摩擦,还可能推动“正常摩擦”向“反常对抗”转化。

有必要说明的是,“有力地组织” 与 “有效地运作”仅为理论视角在概念维度上的抽象划分,其价值在于提供分析便利,而非对应组织 “先组建、后运作” 的实际过程。在政治力量的组织进程中,组织问题与运作问题始终处于密不可分的关联之中。据此,在理论层面,将 “事—能—位” 归为组织问题范畴,将 “法—术” 归为运作问题范畴,这一划分虽有助于研究者在高度抽象层面厘清问题边界,但具体经验分析仍需将组织问题与运作问题结合起来考察。例如,组织内部的 “职位”即是通过专门制度安排设定、具备特定职责与职权的位置。

六、基于新视角对韦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的扼要批评

基于前文提出的“政治力量—有力地组织—有效地运作”三层理论框架,可从以下三方面重新审视韦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政治的”独异性、支配即“力量”的结合,以及服从的三重结构。

(一)“政治的”独异性

韦伯将其关于国家的政治社会学建立在“合法性”(legitimacy)概念之上(Mommsen,1989:44-49;Beetham,1991)。该概念抽象地概括了各类支配共同体(如经济组织、宗教团体或政治实体)的形式特征,即支配者意志成功引导被支配者行动。基于此,韦伯提出三种纯粹支配类型:传统型、卡里斯马型与法理型(Weber,1978:215)。从形式结构来看,中世纪庄园、佛教寺院与春秋战国政治实体均可归为“传统型”或“家产制”支配,三者在抽象层面并无差异。

然而,韦伯对“政治”的定义强调,“若一个统治组织的存续与秩序,由其行政人员在特定领土内通过威胁或使用物理强制力持续维护,则该组织为‘政治的’”(Weber,1978:54) 。这一经验性界定突出了政治组织区别于经济或宗教团体的实质特征:领土性与有组织武力的垄断性。这样的界定尽管更贴近现实,却与韦伯形式性的合法性概念及支配类型学产生深刻矛盾,这尤其体现在他认为国家与现代工业均必然走向法理型官僚制的“铁笼”论述之上。

这一矛盾的根源,在于韦伯忽略乃至遮蔽了政治组织的“独异性”。这里的“独异性”即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Leo Strauss)所主张的 “政治事物的至上性”:“政体意味着一个整体,而如今我们习惯主要以碎片化的形式来看待这个整体:政体同时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生活形式、生活风格、道德品味……政府形式以及法律精神”(Strauss,1973/1959:34)。因此,政治组织——即在民众与土地基础上组织起来的政治力量——并非多种支配结构之一,而是具有原型意义的特殊结构。从“政治力量的组织”视角看,“政治”的核心在于将一定地域内多样乃至冲突的民众整合进一种共同秩序。该秩序为域内一切有组织活动提供基础,其他支配结构必须与之协调,若不如此便会被视为异己而遭到改造或排除。因此,政治组织并非与公司、教会并列的支配实体,而是为所有支配关系提供可能条件的“元组织”。这里,“元组织”仅为比喻,旨在说明:政治力量的组织模式虽受其他组织模式影响,但其创造性发明会对其他组织模式的变革起根本作用。

(二)支配即“力量”的结合

韦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建立在尼采式的权力意志哲学基础之上(Warren,1992)。他将权力(Macht)定义为“在社会关系中,无论基于何种基础,行为者都有机会贯彻自身意志,即使遭遇反抗的可能性”(Weber,1978:53)。若说韦伯的权力概念预设了个体意志间不可避免的斗争,那么“支配”则进一步意味着某一特定意志内容能够被他人视为“命令”,并自愿以支配者为“行动导向”而加以“服从”。所谓支配的“合法性”,则是对一切偶然动机——如临时性的物质利益、情感冲动或价值理性选择——的排除,其基础在于个体所形成的服从习惯:或是对某种人格特质的追随,或是对传统神圣性的遵从,抑或是对理性规则的认同。因此,韦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完全建立在个体意志间斗争的基础上,这一概念既不涉及意志的实现,即特定目标如何转化为客观现实,也未探讨意志的集体性问题(Blau,1963)。

相比之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对现代工厂劳动协作的分析,提出“集体力”的概念,与韦伯的“支配合法性”形成鲜明对照。马克思(2001:378)指出:“结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单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这一“集体力”概念可能更贴近支配现象的一般实质,从而为一般性的“力量的组织”理论提供了基础。简要来说,首先,集体力是由不同个体劳动能力结合所生成的合力,它超越了个体能力的简单加总;其次,集体力的形成以所有个体共同认可的行动目标、计划与程序(即一个共同的集体意志)为前提;最后,集体力只能在集体事业中通过特定组织得以生成和发挥。

集体力的存在和形成表明,支配并非单一意志对个体的引导,而是集体意志通过组织对个体能力的整合,这一过程才是支配的核心实质。据此,可将一般意义上的“支配”理解为:在共同目标(集体意志)的引导下,集体通过组织个体能力结合到集体事业中,从而形成集体对个人行为的导向与约束关系。

(三)服从的三重结构

韦伯支配合法性类型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具有齐美尔“形式社会学”所强调的几何式形式特征。在韦伯的理论中,支配的合法性可被理解为在两点之间确立一条有方向的直线,即基于被支配者对支配正当性的信念,而纯粹支配类型正是由这些单向信念构成的平面化结构。

然而,若从前文提出的“政治力量的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政治组织中的服从远非简单的平面结构,而是一种具有立体拓扑特征的动态过程,至少包含三个层次的认同与内化。

首先,不能仅关注组织内部个体的服从,更应看到一般民众作为政治力量来源,对既有政治秩序的整体认同。这种广泛的政治认同,是政治组织招募与吸纳成员的基础;缺乏这一认同,个体难以进入组织,更谈不上内部服从。

其次,个体需先进入组织、成为正式成员并获得特定位置,此后分析者才可讨论其作为组织成员的服从行为。根据前文对“支配”的重新界定,成员须认同组织整体,并将组织目标视为集体意志予以承认和服从。在此基础之上,个体才进一步面对是否服从组织内部其他成员命令的问题。

最后,个体无论基于习惯还是其他理由服从他人命令,都隐含一个基本认知:视该命令为组织意志的传达,而非纯粹个人指令。因此,组织内部任何个体对命令的服从,都至少包含三重结构:作为力量来源对政治秩序的普遍认同,作为组织成员对集体意志的自觉维护,以及通过认知机制将他人命令诠释为组织命令的过程。

七、余论:基于新视角反观“官僚”问题

本文将先秦政治思想中的“势”视为一个具有特定理论对象的概念,并阐明其理论内涵实质上是围绕“政治力量的组织”这一根本问题展开。笔者循着《慎子》与《韩非子》的相关理论脉络,初步提出一个尚处于建构阶段,但颇具分析潜力的新理论视角——“政治力量的组织”,以期对政治组织的现实形成更深刻的把握。

在前文基于新视角对韦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作出批评的基础上,本文最后拟借助该视角,就“官僚”问题稍作探讨,以进一步揭示“政治力量的组织”这一框架所具有的分析潜力与理论价值。

在新视角的审视下,“官僚”这一词语正如普通人所感知的“白光”,它并非一种单一的实体,而是由政治组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所呈现的多种异质表象复合而成的综合印象。若将“官僚”作为理论分析的起点,不仅难以触及政治组织的深层机理,更可能导致研究流于表面现象的描述,或陷入概念上的混乱。

这里以拉斯基对“官僚政治”的界定为例。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这一经典著作中对中国官僚传统所作的分析,正是基于该定义而形成的。拉斯基将官僚政治界定为:“通常是应用在政府权力全把握于官僚手中,官僚有权侵夺普通公民自由的那种政治制度上”(转引自王亚南,1981:19)。然而,该界定的首要问题即在于其对“官僚”概念的界定本身。在拉斯基的论述中,“官僚”有三层含义。一是民族国家政府组织内担任一定官职的人员。二是与西方传统封建贵族有本质区别的群体,体现为:不凭借贵族身份自然获取职位;在组织内将君主视为唯一意志中心,其行动旨在贯彻最高命令;因占据职位而获得与之相应的职权(区别于贵族的荣誉性官职)。三是因占有官职而在社会、经济、文化、婚姻等领域享有高于普通民众的特权阶层。

由此可见,拉斯基的“官僚”概念实则是一个未加辨析的混合体,该概念将政治组织内部职位的职权化、人员吸纳的非贵族化、命令执行的行为特征以及组织对社会阶层的再造效应,笼统地合并为一个似乎具有自在统一性的研究对象。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若从本文提出的新视角出发,“官僚有权侵夺普通公民自由”这一论断并不应被简单看作政治组织的内在特性,而应被理解为政治组织对力量来源所实施的某种“再生产”方式。更进一步地说,“侵夺自由”本身是一个充满价值立场的判断,例如过去有观点常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视为对自由的侵犯,然而在现代语境中,政治组织的一项重要功能恰恰是通过对旧生产模式的改造以实现生产力的发展,这正是一种典型的“再生产”。因此,更具理论分析意义的区分在于:政治组织中职位的占据者究竟是以个体行动的方式,还是以集体或阶层的方式,对力量来源进行“破坏式”的再生产。

再看韦伯所提出的“官僚制”概念。首先须指出的是,韦伯所使用的“官僚制”与拉斯基“官僚政治”中的“官僚”一词,尽管在字面上有所重合,但除了表面称谓的相似性之外,在理论内涵上并无实质关联。甚至可以说,韦伯将高度形式化、纯粹抽象的分析工具命名为“官僚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恰当的术语选择,因为它极易使人误以为该理论源于对现代官僚组织的经验归纳。事实上,韦伯的“官僚制”是理想类型式的概念构建,旨在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析工具,而非对经验现实的特征归纳。

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包含一组核心分析概念,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以规则为基础的行政事务与职权(Kompetenz),二者共同构成了机关(Behörde)这一组织内部的基本行政单元。必须明确的是,韦伯是从一切组织的形式特征出发的。他认为,“在大型私营企业、政党、军队中,与在‘国家’和‘教会’中一样,都存在上述意义上的‘机关’”(Weber,2013:457)。换言之,“机关”在韦伯那里是一个纯粹形式,属于分析意义上的建构,并不带有日常语境中专指政府行政单位的实质含义。由此可见,韦伯“官僚制”概念中所指的“官僚”,实为这些抽象机关中的行动者,这一概念与人们日常用语中所理解的“官僚”并无内在关联。

基于本文提出的新视角,研究者一方面可合理借鉴韦伯“机关”概念的抽象形式,用以分析政治组织内部一种关键的组织化进程——机关化,即政治组织通过将成员个体的位置正式界定为“职位”,从而使“事—能—位—法—术”五要素形成固定关联,最终导致组织单位运作趋于程式化的过程。例如,韦伯对机关的界定强调机关行动者处理行政事务的方式受规则约束,这可从 “能—事—法” 三方面分析;而他对职权的界定也可从 “位—法—事” 三方面解析。韦伯的纯粹官僚制概念预设了组织内无摩擦,其在分析维度上始终缺失应对组织内摩擦的“术”,即权力技术的应用。另一方面,研究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政治组织机关化的研究绝不能脱离其固有的“政治性”与“力量性”,绝不能从泛组织论的形式特征出发,而必须始终在新视角的指引下,扎根于对具体政治组织现实的分析,从而发展出相应的、切实有效的分析工具。

最后,笔者认为,置身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浪潮中,我们唯有自觉地发掘传统概念(如“势”)的理论潜能,方能真正有效地借鉴与融通他者的思想;同时,也唯有主动以他者的思想来叩问古老的传统,方能为后者注入新的生命力。归根结底,我们的最终目标始终在于发展出能够帮助人们深刻把握现实,进而走出现实困境的理论视角与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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