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神器”露馅儿,德州警方端掉一驾考作弊团伙!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11-26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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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太难?花钱就能包过!”

这样的“承诺”背后

竟是一条完整的“作弊产业链”

近日,在庆云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组织的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中

监考民警发现考生余某某

神情紧张、目光闪躲

频繁地摸耳朵、裹衣服

这一系列反常举动

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依据考场监督管理规定

民警随即对余某某进行细致检查

当场在其身上查获了

伪装隐蔽的微型耳机、信号接收器等

作弊工具

经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

对余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

一年内不得再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为深挖背后的违法犯罪链条

办案民警迅速开展缜密侦查

锁定杨某某、王某某等6名涉案人员

逐步查清了

这起有组织的驾考作弊团伙案

随后,民警循线追击

将六名犯罪嫌疑人

全部抓获归案

案件经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杨某某等六人

均因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到

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警方提醒

驾考作弊,于法不容

于安全更不容

它不仅是必须追究的法律责任

更是对道路交通安全埋下的潜在风险

望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通过正规渠道学习驾驶技能

筑牢安全驾驶的第一道防线

来源:德州公安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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