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后,能反悔吗?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10-04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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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汉中日报

  父亲向债权人承诺帮儿子还钱后又拒绝履行,债权人诉至法院请求父亲还款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债务加入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黄某从李某华处订购一批货物,黄某支付全部货款7万元后,李某华未交付货物,黄某数次向李某华催要货款未果。之后,李某华父亲李某表示愿意代儿子退还货款,在向黄某先行还款2万元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剩余5万元货款由李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逾期计算利息。此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联系李某要求还款,李某表示自己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应向其子李某华主张债权。双方协商未果后,黄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向其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6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原告黄某和李某华达成买卖合意后,李某华未能履约,应当返还原告黄某支付的货款。李某华的父亲李某向原告黄某出具欠条,承诺剩余5万元清偿,承诺还款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加入,被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该承诺的法律后果,现承诺还款时间已届满,应承担等同其子李某华的连带清偿责任,且该连带责任,原告黄某有权向被告李某一人主张。对原告黄某诉请的利息6400元,因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条明确表述有逾期计付利息,且利息金额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黄某偿还5万元本金和6400元利息。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通过明确表示或实际行动,自愿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成立债务加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债务人和第三人要达成共同承担债务的协议;其次第三人必须通过语言或行为清楚表达还款的意愿。在法律上,债务加入并不要求第三人实际经手或使用借款,重点在于其是否明确表示“愿意还钱”的意愿。本案中,李某虽没有实际收到或使用货款,但其向黄某出具欠条表示愿意偿还货款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加入,故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做出任何民事行为前都应审慎考虑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避免因随意的行为使自己陷入纠纷。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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