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以迟到作为理由拒付生育津贴和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吗?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9-22 08:06
中关村国际人才会客厅 - 运营部

公司试用期没交社保导致领取不了生育险,要求公司补偿生育津贴,公司以我半年前多次迟到能拒绝我的补偿吗?

公司试用期没交社保导致生育险未交满一年,领取不了生育津贴,半年前多次迟到公司领导发现,并提醒我以后不可迟到,之后的半年没有迟到,公司人事能以我半年前多次迟到拒绝我要求的生育津贴的补偿,并且直接辞退我吗?

解答:

迟到与缴纳社保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消。

员工迟到,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合法的考勤制度处罚(扣减工资),但是不是用人单位给拒绝给员依法缴纳社保(包括生育保险)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不缴纳社保费用本身就是违法的,找借口不予支付生育津贴以及生育费用的也是违法的,在女职工哺乳期内直接辞退女职工也是违法的。因此,如用人单位不能给予合理解决的,建议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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