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总会有因为“弱势人群”角色而导致责任划分产生争议的情况出现。然而究竟有没有弱势人群的概念存在,在交通法规中又有没有明确的说明?这两个问题困扰了许多汽车司机。
今天就来解读这个话题。
1.有弱势人群的概念存在,且体现于交通法规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最后一句话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明明没有过错却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不就是区分出强势和弱势了吗?
这样理解是没有问题的。
2.道路安全弱势群体有明确解释。
道路安全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道路交通系统中,因生理特性、出行方式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可能面临较高伤害的人群。通俗来讲就是包括但不限于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骑乘人,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
在国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中,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使用者的死亡占比一度超过67%。
所以弱势人群的分类和画像是非常清晰的,客观上也存在无责任赔偿的规定。
3.无责任赔偿的规定合理性存在争议。
如果是由行人、非机动车或残疾人轮椅车闯红灯或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其显然要占全责;即便是机动车存在其他违法驾驶行为,但只要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肇事人也必须占主要责任。那么在这样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则成为了受害者的角色,让受害者去赔偿肇事者损失的10%,合理吗?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往往更小且有保险兜底。
但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则有待商榷,因为许多汽车是营运车辆,比如出租车、网约车和客货车;其所拥有的车辆不等于实际掌握的财富,机动车拥有者不等于经济条件一定更好。在交通事故中作为被害者的角色却要反向承担肇事者的损失,结果对其工作和生活可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所以无责任赔偿的规定虽然客观存在却也要就事论事,需要具体到交通事故案例,综合两方的工作、家庭和收支情况进行强、弱势的实际区分。
4.无责任赔偿和代位赔偿不会互抵且完全不冲突。
在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交通事故里,其承担了肇事方10%的损失,可是自己车辆的损失和其他损失要怎么算?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或精神压力造成的其他损失,这些也都是客观存在的。
难道就因为肇事者是弱势人群就得自认倒霉?
当然不行!
正确的做法是使用代位赔偿功能。只要有商业车险的汽车均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去进行代位赔偿,其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让承保自己汽车的保险公司替代肇事者赔偿自己的车辆和其他损失——这是购买商业车险可以获得的服务。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司机不要认为自己是弱势人群,肇事了就不用承担代价;保险公司一旦开启代位赔偿,第一时间就会解决好受害者(机动车一方)的问题,随后则是通过严肃的法律手段和流程对受害者进行追偿!其可以做到让肇事者连最后一套房产或车辆都得拿去法拍以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机动车一方不得不进行10%无责任赔偿,到此也并不算结束。
并且受害方根本不用自行出面去扯皮,交给保险公司即可。
总结:
交通事故无责任赔偿是法律法规,虽然存在较大的争议但还没有取消;所以现在的交通事故处理确实很难,有些司机认为交警会“和稀泥”但殊不知交警也没有办法,毕竟按照上述法规,肇事人是可以要求10%无责任赔偿的。
只不过大多数肇事人和司机忽略了代位赔偿,只要记住这一点,相信后续的类似交通事故会大幅减少。
同时无责任赔偿是否需要取消应当展开新一阶段的讨论了。
如果无责任赔偿能成为体现人道主义的方法则应当存在,反之,如果无责任赔偿成为一部分行人、非机动车或摩托车司机任性违反交通法规的筹码,那就应当毅然决然的取消。目前看来似乎接近第二阶段的状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