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优先受偿权”的不速之客突然出现,上千万元执行款险遭“截和”|今晚九点半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9-1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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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前夕

C公司相关人员手持一份民事调解书

找到了法院

主张其对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检察机关如何拆穿这起

意图“截和”上千万元执行款的

虚假诉讼之局

……

经过一年的诉讼,被强制执行的酒店大楼终于可以拍卖,就在债权人以为可以顺利拿到拍卖所得时,一个有“优先受偿权”的不速之客突然出现。这个“优先债主”从何而来?酒店大楼的拍卖所得究竟属于谁?

近日,记者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经该院依法监督,一起精心策划、意图“截和”上千万元执行款的虚假诉讼之局被拆穿。

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早年,位于舟山的B公司为了融资,与A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将旗下产业酒店大楼出售给A公司,由B公司支付租金承租并继续使用该大楼,租赁期满后酒店大楼归B公司所有。

2020年7月,B公司因无法按时支付租金被A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与B公司解除租赁合同,B公司需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3亿余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A公司于2022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A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即涉案酒店大楼所得的价款受偿。因此,经过一年的艰难推进,2023年7月,酒店大楼走到了拍卖这一步。

但就在拍卖前夕,一个不速之客出现了——C公司相关人员手持一份民事调解书找到了法院。

调解书显示,C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总价1.5亿元的酒店装饰装修合同,其中,B公司已支付8000余万元价款,尚有装潢工程款及设计费合计6987万元未付,C公司对其中6707万元的工程款在该酒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一旦拍卖成功,C公司有权从拍卖所得中优先拿走6707万元,而A公司能分到的钱将大大缩水。

“我们公司和B公司打了这么久的官司,执行也熬了一年多,好不容易能通过拍卖看到希望,怎么凭空出现了优先债主?”A公司负责人感觉不可思议,于是向作出该调解书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A公司申请定海区检察院监督。

细致审查发现疑点

受理A公司控告后,定海区检察院检察官立即调阅了B公司与C公司之间案件的案卷材料。案卷显示,2021年9月,正值B公司与A公司一案一审即将败诉之时,C公司起诉B公司拖欠6987万元酒店装潢工程款,并提交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验收计项表等大量证据。

蹊跷的是,面对几千万元的标的额,两家公司没有任何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的情形,反而在起诉当天就达成调解协议结案,不仅确认了6987万元的债务,还明确了C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更令检察官生疑的是,在没有受偿的情况下,C公司从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仿佛这份巨额债权被“遗忘”了。直到酒店大楼即将被拍卖处置的关键节点,C公司才拿着调解书主张优先权,时机拿捏过于“精准”。

随后,检察官又将目光锁定了C公司。根据工商登记信息,C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恰好是B公司酒店开始大规模装修的时间。此前,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是张某甲,然而,就在起诉B公司前夕,法定代表人悄然变更为李某。诉讼结束后,又立刻变更回了张某甲。检察官认为,这种“闪变”绝非寻常。

顺着这条线深挖下去,一个惊人的关联浮出水面——张某甲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是父子关系。

“诉讼前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刻意撇清表面关联,手握‘优先权’却长期‘按兵不动’,等到执行的关键节点精准狙击……”检察官敏锐地嗅到了虚假诉讼的气息,认为背后极有可能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局。

抽丝剥茧终现原形

在该案尚未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检察官决定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

检察官先后调取了酒店原始的消防验收备案材料,以及此前诉讼中关于酒店部分装修的评估材料,并积极寻访当年参与装潢的施工人员了解情况。

调查结果令人“震惊”。实际上,案涉酒店的室内装修是由B公司的张某乙组织人员和队伍施工完成的,所谓“C公司承包装修”纯属子虚乌有,两家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没有实际施工,B公司先前支付的装修工程款流水又是怎么回事?”检察官将案件突破点放在了C公司提交给法院的关键证据上——证明B公司已支付8000余万元的银行电汇凭证,开展新一轮的调查。

接下来的一个月,检察官辗转于上海,浙江宁波、舟山等地的多家银行,调取了十余个涉案账户的海量交易流水,一笔一笔核对,追踪资金的真实去向。

经过缜密梳理后,检察官发现,B公司向C公司支付的8000余万元工程款最终均全部回流至B公司或张某乙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C公司向法院提供的银行流水是虚假资金往来。同时,检察官又对C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核查,发现其从未有过任何与装修工程相关的实质性支出。

至此,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清晰,B公司与C公司并无真实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这是一场为逃避执行而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

2024年8月,定海区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原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且确认原审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第三人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督促法院将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该院指派检察官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很快,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被依法批准逮捕。

同年9月,法院充分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中提出的新证据,将A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并案审理,依法裁定撤销了那份确认B公司欠C公司债务及C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调解书。

面对如山铁证,张某乙终于道出实情。原来,为了在强制执行中保住更多利益,张某乙精心策划,伪造了全套的B公司与C公司的装修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延期付款协议等证据,凭空捏造出巨额装修债务,并利用其实际控制的C公司提起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而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日前,经定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史隽 夏聪艳 陈洪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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