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哄骗拾荒流浪人员12人到砖厂搬砖,并监管防逃拒付报酬!被判强迫劳动罪获刑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9-10 09:00
优府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网络运营部

柴某甲与其同乡人员寻找路边拾荒流浪人员12人,哄骗到砖厂并强迫其劳动。9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柴某甲犯强迫劳动罪,依法判处其2年2个月有期徒刑。

资料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4月期间,柴某甲与其同乡人员柴某乙(已判决)预谋寻找拾荒、智障人员为其无偿劳动以赚取利润,后被告人柴某甲驾驶车辆寻找路边拾荒流浪人员12人,以哄骗方式将人拉至某公司,在2022年5月至8月期间,柴某甲以辱骂方式威胁上述人员按照要求为其装卸货运砖块,监管上述人员防止其逃离且不支付报酬,柴某甲从中获利17000余元。

法院认为,柴某甲以威胁等方式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

关于柴某甲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经查,我国刑法规定了强迫劳动罪存在两个量刑档次,但目前该罪名只有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何种情形属于强迫劳动情节严重没有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故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须格外审慎,仔细辨别案件事实予以判断。

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柴某甲存在殴打等暴力行为,虽然柴某甲的供述与柴某乙的供述能够印证柴某甲哄骗12人到砖厂并强迫劳动,但该12人的具体身份尚未查实,侦查机关取证的几名受害人也未明确陈述是在柴某甲管理之下。从另案处理情况中可知侦查机关取证的陈某甲、侯某甲、冯某均是受柴某乙管理,因此本案的直接受害人不明,然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人员名单、现场宿舍照片、受害人照片、工厂人员证言等证据,可以明确本案的受害人多达26人,且受害人的生活状况差、劳动强度大,足以认定柴某甲的犯罪行为成立。虽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但上述因素将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经查,根据在案证据,柴某甲与柴某乙预谋后,各自寻找人员带至徐庄镇某某村,并各自管理带来的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量结算,只是与工厂对接的是柴某乙,柴某甲不与工厂结算,而是从柴某乙处分赃,在上述过程中,柴某甲自行找到拾荒人员,并对自己带领的人员有管理、控制职能,无需听从柴某乙的安排,与柴某乙是合作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因此柴某乙不属于从犯。

法院认为,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7月8日,法院判决:柴某甲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柴某甲的违法所得1.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当前用户暂时关闭评论 或尚未登录,请先 登录注册
暂无留言
版权所有:拓荒族 晋ICP备1700247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