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裁员谈话应对指南(上)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9-09 18:07
开说 - 企业数字化部

因为今年的业绩不太理想,部门领导放出风来说下一步要开人,大家有个心理准备。

果然不久后就收到人力资源的通知,说要进行一对一的谈话。

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自己勤勤恳恳工作,啥毛病没有,突然就要被辞退了。

相信此时很多人都会像找我咨询的小伙伴一样,想知道面对这种一对一的谈话,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比如能不能录音,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可以,文件是不是不能随便签字,公司提出的条件是否可以接受,是否违法等等。

因为内容比较多,我会分成上下两篇来说。

本期是上篇,主要讲谈话前需要明确的事项和准备工作。

对于遇到这种情况的小伙伴们来说,有一个必须明确的大前提:

除非发生了1)经济性裁员,2)过失性辞退和3)无过失性辞退三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N+1也不行。

有人会问,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吗?

恭喜你朋友,你就是最受无良单位喜爱的那种员工(AKA大冤种)。

这里的误区大家一定要避开。

提前30天通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独享的“特权”(试用期是3天)。

因为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这个权利只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没有的。

这些个前提条件弄清楚了,才能让大家更加坚定地走上正确的协商之路。

否则很容易被用人单位误导,稀里糊涂被坑。

那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合同的正确方式又是什么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没有法定的理由,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所以别管公司表现得再怎么强势,怎么盛气凌人,其实主动权都在劳动者手中。

如果公司未经协商一致,直接“霸王硬上弓”开人,那就是违法辞退,补偿直接从N升级到2N。

为了阻止劳动者获得这双倍的“快乐”,用人单位都是连哄带骗地想让劳动者自己主动提离职或者在协商一致的离职文件上签字。

所以大家要掌握的第一个知识点来了,不要在任何带有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离职的文件上签字。

这个我在后面会具体解释。

为了排除那些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咱们先主动做个筛查。

如果此次裁员人数超过二十人或者虽不足二十人但已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那就要小心了,赶紧看看公司是否符合下面任意一种情形:

1)用人单位是否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的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里面的4特别容易被用人单位胡乱引用,如何认定4)条,大家可以看这两篇文章:

犀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劳动者?

犀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辞退?再聊聊几个细节  里面有详细介绍。

如果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那就再检查下面三点;

1)自己是否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人单位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几项如果确实存在,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支付N+1或者提前30天通知支付N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说实话,能否满足上面要求的case真的不多。

所以大家一定不要轻易相信公司的说辞,关键时刻还得有独立的思考。

那么排除了例外的情况,咱们就正式开始准备工作了。

第一件事,就是被人力资源叫去谈话的时候,提前打开手机的录音功能。

当然了犀哥更推荐去买个录音笔,因为录音的原始载体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给法院。

有的小伙伴可能会有顾虑,我这偷偷录音是不是违法啊?公司知道会不会告我?

放心,这种录音并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69条、70条针对视听资料的可采性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对于何为“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证据规则第68条对什么手段为违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可见,《证据规则》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事实上已经确定视听资料的取得并非必须经对方同意,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以无疑点、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为必要条件。

那么怎样才算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呢?

其实这个达成标准还是很高的, 就录音来说,比如通过在私人住宅、个人办公室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窃听设备取得的录音资料,才会被认为侵犯了他人隐私 ,使用窃听设备才算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证据会被法院排除。

单纯使用手机或者录音笔记录的录音,并没有侵害录音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已经被无数个法院的判例所支持,更是无数律师最常用的取证手段。

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还会找个DV,直接把双方沟通的过程记录下来,给自己作为证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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