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电商平台给孩子买的
“托马斯小火车”
是正版的吗?
这个孩子们耳熟能详的
经典动画形象也被“山寨”厂商盯上了
近日
厦门中院发布一则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对英国某知名企业诉四被告侵害
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赔偿请求
严厉打击恶意仿冒国际知名品牌行为
侵权
十年“搭便车”从线上到跨境的侵权链条
原告系某英国公司,其名下“托马斯小火车”动画形象及相关商标在全球享有盛誉。经厦门中院审理查明,被告方自2015年起,持续生产、销售带有近似标识的轨道玩具产品,并通过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及海外购物网站广泛铺货,累计交易金额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方在被起诉前因相同事由被行政处罚、海关查处,但仍未收敛,反而通过抢注近似标识、拆分交易收款账户等方式持续侵权,通过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等方式阻碍法院查明事实,主观恶意明显。
▲几家侵权商家生产售卖的仿冒产品。
判决
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厦门中院认定,本案符合《商标法》第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适用条件:
第一,恶意攀附,故意侵权。被告方作为同类商品经营者,在明知原告商标具有全球知名度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故意攀附涉案商标,恶意抢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假冒涉案商标,积极主动追求仿冒和混淆的效果。此外,被告方分工协作,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组织性、隐蔽性,主观故意明显。
第二,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侵权产品为玩具,产品受众多为未成年人;侵权持续时间久,被告方在2015年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持续侵权;侵权样态多样,原告被侵权商标多达8枚,既有相同侵权也有相似侵权,侵权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国内外及各大电商平台,侵权范围广、时间长;妨碍举证,被告方拒不提供法院依法责令其提供所掌握的账簿、资料等,造成本案相关事实难以有效查明以及增加原告举证负担。
最终,厦门中院按“优势证据”规则,以取证销售额乘以同类行业平均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的诉请,并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厦法宣 文/图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