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送妻就医被判无罪,依据为:属于紧急避险,可以免受刑罚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8-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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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春节前夕,建筑工赵赫阳和在工地宿舍与妻子小酌庆祝即将到来的节日;可是在吃饭的过程中,其妻子不小心滑倒并导致早产!此时工友们已经全部返乡过年,赵赫阳联系了120急救车但被告知因其所在地过于偏远,救护车需要一个小时才能抵达。情急之下,赵赫阳冒险酒驾送医,途中恰巧被交警拦截;交警在了解具体情况之后立即协调救护车全力接力救援,最终母子平安,但是赵赫阳还是因醉驾被起诉。

(以下为以该案例为背景拍摄的微电影相关素材)

 

赵赫阳会有这样的结局呢?

在庭审中,赵赫阳辩护律师强调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范畴;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赵赫阳醉驾行为属于该范畴,免于刑事处罚。

 

这起案例在线上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有网友认为难道一个人因为遇到危险就能将许多人置于危险境地吗?

也有网友认为赵赫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在其妻子滑倒并造成早产的情况下,如果不紧急救治的话,理论上是有造成其母子两人生命危险的。

应当赞同哪个观点呢?

笔者认为赵赫阳的醉酒驾驶行为确定属于紧急避险范畴,法院的判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究其原因正是其所面对的情况非常危险,并且是现实危险、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其醉酒驾驶是必须处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的无奈。同时赵赫阳先行联系了120急救电话,同时还具备驾驶车辆的能力,并不像一些网友认为的“烂醉如泥。”

 

意识上是相对清醒的,驾驶能力虽然会受到影响但在紧急避险的环境中应当尚具备避险驾驶能力。

所以其行为满足《刑法》第21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解释,具体有以下5个必要客观条件:

  1. 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案例对应其妻子滑倒致早产
  2. 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案例对应其妻子早产造成危险
  3. 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案例对应其妻子早产可能导致母子双亡
  4. 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案例对应赵赫阳无法找到另一名驾驶员

综上所述,赵赫阳应当被判无罪。

 

当然紧急避险也是有限度的,《刑法》第21条第2款有明确解释。

具体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就是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赵赫阳的醉驾行为意图仅限于救治其早产的妻子,主观上没有对其他车辆或行人造成伤害的意图,过程中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其他损害,所以不应判定有罪;反之,如果在其醉驾过程中故意撞击其他车辆或行人进而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其行为性质则另当别论。

 

但是如果其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结果可能依然是无罪的;只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赵赫阳在驾车过程中剐蹭到另一台正常行驶的车辆,赵赫阳告知其情况,作为另一辆车的司乘人员,大概率是会选择原谅并且帮助赵赫阳的——生命至上,这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

 

总结:

关于赵赫阳驾驶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虽然已经有法院判定结果,但网友们还是可以有自己的观点的;但从结果来看,还是支持法院判定结果的网友居多,那么这就更加说明法院判定结果的正确性。

因为定罪不仅要参考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参考公序良俗和社会通念。

或者从一般人认知的角度来分析、参考与判定。

至于有些网友认为的“如何”或“假设”如何,实际这样的判断是没有意义的;笔者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却也知道疑罪从无,更何况是假设,“假设发生”是不能作为定罪参考的。

 

法律是冰冷的文字但运用法律的人不是冰冷的机器人,赵赫阳不应有罪;不过也不建议完全效仿,赵赫阳在过程中有一个漏洞!

遇到相同紧急情况的时候,不仅要打120急救电话以确认是否有必要进行紧急避险的驾驶行为;如果确定不得不紧急避险的话,此时一定要联系110报警电话!其作用首先是向警方报备自己要进行的危险驾驶行为,以让警方对相应路段进行合理的管控,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其次是让警方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比如赵赫阳如果向警方进行了报备,警方则可以与其对向行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会合,之后由警方来驾驶车辆会有更高的效率。

引以为戒。

文末还是要重复一句:

赵赫阳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是一个负责任的丈夫和父亲,换位思考,不论是你、我、他都会做出相同的事情。

否则,何以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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