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的余额会不会“充公”?
人社部养老保险司: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都可依法继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参考案例:
(2025)内05民终340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赵某某已去世,上诉人作为赵某某的近亲属,要求返还个人账户养老金等费用,有相应法律依据。
来源:人社部、薪人薪事企小薪等
【来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