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儿已满18岁 为何仍须支付抚养费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6-2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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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吴某与陈某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遂诉至睢县人民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对房屋车辆进行了分割,一子一女归妻子吴某抚养,陈某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5万元,并承担儿子和女儿的学费和兴趣班费用。达成调解协议后,陈某以两个孩子的学费和兴趣班费用不确定为由,拒不支付,一直拖欠。吴某便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陈某讲解法律条文时称,因其女儿尚未高中毕业,一直在校寄宿学习,且高三阶段学习紧张,应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待其高中毕业后,方能从事假期工、大学勤工俭学等活动获取经济收入,陈某理应支付女儿学费至高中毕业。经过耐心解释和劝说,陈某同意支付儿子和女儿的学费和兴趣班费用共计39050元。

  法官说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教育费包括子女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的基本教育费用,如学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费用,如私立贵族学校、补习班、兴趣班等属于不必要开支,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睢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建民表示,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又进一步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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