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象“多半袋面”中的“多半”竟是商标,算消费欺诈吗?律师解读→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6-1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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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5日,

  话题“白象多半桶方便面的多半是商标”

  登上热搜榜第一,

  引发关注。

  近日,

  多位网友反映称,

  白象“多半袋面”“多半桶面”系列

  产品包装上显示“多半”为注册商标,

  质疑企业“在宣传上玩文字游戏”。

  对此,

  白象食品官方客服人员表示,

  “‘多半’确实是商标,

  产品具体克重以包装上显示的为准,

  本身产品是没有问题的”。

  据媒体消息,

  除“多半”商标外,

  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还成功注册了

  “白象多半袋”商标,

  并申请注册过

  “多半袋2代”“一半袋”等商标,

  但商标状态显示无效。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部分网友觉得受到了欺骗,

  感觉白象是在玩文字游戏,

  利用商标误导消费者。

  也有网友认为,

  如果是为了给不同食量的

  消费者提供选择,

  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更清晰的

  包装方式来提醒,

  而不是用容易引起误解的商标。

  那么,

  白象“多半袋面”“多半桶面”

  包装上的宣传语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

  商标注册对显著性有何要求?

  不规范使用商标

  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银平律师的专业解读!

  1、白象“多半袋面”“多半桶面”包装上的宣传语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

  吕银平:判断宣传语是否构成虚假广告,可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其实质内容比形式内容更为重要。白象“多半袋面”“多半桶面”搭配“大份量,倍满足”的包装宣传,极易使消费者误解产品份量比普通款多出一半,但实际增量远未达此标准。

  “多半”是主观描述还是量化承诺,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审查。从客观事实层面来看,通过技术检测视角去比较同类产品的净含量;从字面意思来讲,“多半”意味着份量起码要增加50%以上。白象“多半袋面”“多半桶面”虽然在包装角落标注了“多半”是商标,但包装旁边还写着“大份量、倍满足”的字样,这种组合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如果增量未达到显著水平且无合理解释,则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构使用效果”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如实、全面提供商品信息,而白象的包装宣传易使消费者对份量产生误判,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若白象能及时优化包装,清晰展示产品份量,或可降低法律风险。目前来看,其包装宣传存在构成虚假广告、涉嫌欺诈消费者的争议。

  2、商标注册对显著性有何要求?若不规范使用商标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吕银平:关于商标注册合法性的争议,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不得注册为商标,但该标志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除外。因此,描述性词汇通常难以获得注册。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想要注册为商标,需要证明其经过连续五年独占使用且已完成公众认知的转化(例如“饿了么”)。而“多半”词汇在注册前已被同行业广泛使用,难以证明其识别的唯一性,因此“多半”一词直接指向食品份量特征,存在固有显著性缺陷。

  企业不规范使用商标可能面临多种法律风险。根据目前报道,白象“多半袋2代”“一半袋”等商标因易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数量认知,已被驳回申请,处于无效状态。此外,其不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若构成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监管部门可能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相应处罚。若白象商标使用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若对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他企业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民事赔偿。

  3、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广告宣传和产品销售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以避免法律风险?

  吕银平:企业可以优化商标注册策略。对于描述性词汇,可采用“组合注册+图形化改造”方案。例如,“白象多半袋”如果整体注册可以规避描述性缺陷,将“多半”设计为可视化图标而非文字表述,能有效降低误导风险。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销售时,除了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也要构建广告语数据库,自动比对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的禁用词库。同时,企业还要引入外部律所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包装设计中的“雷区”,在创新与合法间寻找平衡点。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在产品研发阶段进行法务审查,而非事后补救,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责任的双赢。

  4、消费者在遇到类似被包装宣传误导的情况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采取哪些维权途径?

  吕银平:消费者在线上、线下购买商品时要仔细确认商品信息,购买的贵重物品到货时尽量当场拆封或视频录像。如果出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的商品实物、与商家的沟通协商记录、交易记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可以据此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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