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属共同债务吗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6-0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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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宁夏日报

本报记者 张适清 文/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左)开展普法宣传。

张军和小红是夫妻关系。几年前,张军向金鑫公司借款10万元,并在借款借据上签署姓名。到还款日期后,因张军未偿还借款,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便将张军和小红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我对张军借钱的事情毫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事后更没有追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庭上,小红辩称借款与她毫无关联,无论金鑫公司与张军之间是否有或有多少钱款往来,都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小红认为,她和张军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目前她的工作稳定,收入足以养家糊口,无须对外借债,且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最终,法院判决小红不承担还款义务,由张军一人偿还借款及利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益辰解释,金鑫公司请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其应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案涉借款借据上没有小红签名,庭审时金鑫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小红无须担责。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是民法典编纂的亮点之一。”刘益辰说,司法实践中较多出现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大量举债而导致未举债方负担巨大债务风险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编纂时明确规定哪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能更好地保障未举债方权益。

“民法典的另一亮点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使婚姻家事案件在支持经济补偿时更具有可操作性。”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正言说,她审判的武强与杨杨离婚纠纷案件便适用这一规定,杨杨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武强和杨杨经朋友介绍后相识并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年后,武强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杨杨向法庭答辩时表示,她同意离婚,但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付出了大量心血和劳动,要求给予补偿。

“武强在铁路部门上班,经常不在家,婚后我承担了大部分照顾家庭的义务,他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参与。而且结婚期间我有小产的情况,但他没有请假照顾我,没有尽到陪护义务,所以我要求他给予经济补偿,以弥补我的付出和损失。”杨杨说。武强认可其经常不在家的事实,但认为他不应向杨杨支付经济补偿:“平时我在外赚钱养家,她负责照顾家庭,我们只是分工不同,不需要单独给她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对于经济补偿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武强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杨杨承担了家庭生活较多义务,综合考虑男方个人经济收入等因素后,酌情认定武强向杨杨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张正言说,以往司法实践中全职太太、全职丈夫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对他们很不利,民法典则将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明确为一般性规定,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这种规定更有温度,不仅使照顾家庭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也能为当事人未来的生活提供部分保障。”张正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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