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吗?如可以,取得收益该如何缴税?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6-07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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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吗?如可以,取得收益该如何缴税?

现在个体工商户能不能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什么限制?如果可以,分回的利股息、红利是按经营所得按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又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对于个体工商户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未设限。限制应该是体现在合伙企业登记时,工商登记时,合伙人名称应填写经营者个人姓名,而非个体工商户字号。例如:“张三(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而非“XX个体工商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合伙企业不管是否实际分红,合伙人都应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各自计算应分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各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其中,个人合伙人(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按照利润份额(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实际收到的分红,自行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己本身经营个体工商户也在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因此,构成了两处或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在年终后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将多处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多退少补。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个人合伙人(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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