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在一份近期文件中再提“教育惩戒权”,引发热议。
据北京市教委公众号“首都教育”6月6日消息,日前,北京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发布《关于减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包括:支持教师正当有效实施教育惩戒权,让教师“敢管”“能管”“愿管”;各区各校建立教师履职纠纷处理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加强部门工作合力,对侮辱诽谤、恶意炒作、抹黑教师的言行,依法依规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为教师营造清朗的社会环境。
这也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再次强调“教育惩戒权”。南方+记者梳理发现,“教育惩戒权”这一提法,6年前即已见诸文件。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随后,教育部以部门规章形式,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程序、范围、限度等内容。
2019年9月,教育部启动了教育惩戒有关规章的起草工作。2019年11月,《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5月,教育部将草案提请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审议。
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介绍,上述草案起草过程中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了高度关注,共收到6400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对上述草案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问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
同一时间,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例如,2019年《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通过;2020年《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通过……这些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2020年12月,教育部正式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教育惩戒列为教师的基本权利。
2024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列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惩戒?
对于学校实施惩戒权的具体方式和边界问题,《规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此之外的高校学生已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规范,而学前幼儿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较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身心发展存在障碍,都不适宜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具体来说,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求;
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已经在一定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
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
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规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教育惩戒可采取哪些方式?
《规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南方+记者 王诗堃 赵晓娜
【作者】 王诗堃;赵晓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