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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在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偿还的借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本金和利息时,该笔还款是算作偿还本金还是利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概况
1万元还了,是本金还是利息?张斯(化名)与杨金(化名)是多年同学。2022年4月,张斯因做生意紧缺资金,找杨金借了13.93万元,并承诺连本带息地还钱。杨金看在多年同窗的情分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将借款汇至张斯的银行账户上。借款到账后,张斯随即出具《借条》归杨金收执,双方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7月22日前。
起初,张斯声称会按时还钱,但随着还款期限已至,张斯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在杨金的多次催要下,张斯于2022年9月向杨金还款1万元。
时间转瞬即逝,2024年9月,眼见借款迟迟要不回,杨金决定诉至法院,要求张斯归还借款本金13.93万元,并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对2024年2月已偿还的1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了激烈争议。
杨金诉称,张斯的借款时间明显已超过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因此,张斯此前已偿还的1万元仅是逾期利息,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未偿还。
张斯辩称,起诉时,其已主动将利息计算方式调整为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所以,这1万元应当计入利息。
双方各执己见,最终法院应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
先息后本,法律有明确规定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张斯与杨金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还款顺序,张斯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张斯与杨金双方的借贷期已届满,张斯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故应当依照法律补足当事人表意的缺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明确了还款顺序——先息后本。具体来说,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即本金)。
张斯与杨金在借款时已经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在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情况下,张斯先行偿还的1万元应当依法认定为其向杨金支付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张斯向杨金偿还借款本金13.93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剩余的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如何确定还款顺序,对借贷双方的实体权益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向他人借钱还是借钱给他人,都应当事先达成“君子协议”,特别是“借条”中,应当明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注明担保形式等,避免因为“一笔带过”的借条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为什么“先息后本”是普遍规则?1. 法律依据明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还款顺序,利息优先于本金清偿。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民间借贷,也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2. 交易习惯支持:在日常生活中,银行借款合同通常也约定“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根据《民法典》,对于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先息后本”具有普遍适用性。
3. 保护债权人利益:利息是债权人预期应有的收益,是资金占用的成本,优先清偿利息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借贷双方应如何避免纠纷?1. 明确约定利息: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借贷双方都应明确约定利息。如果借条上未写明利息,债权人可能面临无法主张利息的风险。
2. 详细写明借条内容:借条应明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并注明担保形式。
3. 保留证据:借贷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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