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涉银行卡犯罪 新华社发 勾建山 作
本报讯 (张新征 刘彬)日前,定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李某因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4年1月4日,李某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ATM机上遗落了一张信用卡,卡的背面还写有六位数字。李某心存侥幸,猜测这可能就是支付密码。两个小时后,他按捺不住内心的贪念,将捡到的信用卡插入ATM机尝试取款。输入那六位数字后,取款操作竟顺利完成,李某当场支取了5000元现金。初尝“甜头”的李某并未就此收手,第二天他前往ATM机再次成功支取了5000元现金。然而,他在第三天再次取款时,信用卡被ATM机“吞”掉,李某的非法行为被迫中断。同年1月11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了1万元。
定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现金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同时,李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提醒:
信用卡是重要的金融支付工具,在日常生活中,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不要随意将信用卡信息透露给他人,使用后务必及时取卡并确认交易安全。一旦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应立即联系银行挂失,避免财产损失。同时,面对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切勿心存侥幸,妄图非法占有,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