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东方今报
□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冀晓莉
小赵经营一家百货店,2024年年底因需进货向柯某借款4.6万元,口头约定年后偿还。后因经济不景气,小赵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后柯某将小赵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审理中,小赵的妻子辩称:对小赵借钱一事不知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
柯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借款用于进货,法庭向小赵询问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借款用途,小赵亦予承认。同时查明:小赵之妻无收入来源,主要是居家照顾孩子生活,日常开支来自百货店经营收入。
综上分析认为:该笔借款虽以小赵个人名义借贷,但借款投资到百货店,且百货店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小赵之妻系该笔借款的受益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赵之妻负有还款责任,法庭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