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5-2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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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湘西团结报

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报讯(彭雨诗)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以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而不能作为证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举证责任又如何分配呢?

原告贾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曾向被告彭某转账3万元,属于借款,要求其偿还。但彭某却表示,这笔钱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合伙工程的共同投资款,并提交证据证明款项已转给另一合伙人龙某用于合伙工程开支,合伙人龙某也出庭作证,确认收到了该笔款项, 双方对资金性质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的流动,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也就不能认定该款项系借款的性质,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成立要件有二,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借款合同为表现形式;二是出借方实际向借款方提供了借款,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作为出借人在借出资金时,应当提供证据意识,不仅要留存转账凭证,更应通过打借条、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即便未打借条,也应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原始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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