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爱的赠与VS附条件赠与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5-22 13:05
企业数字化(企业CBD) - 网络运营

甜蜜转账

分手后却成“经济纠纷”

当浓情蜜意遇上现实纠葛

“爱的赠与”该如何界定?

转账记录背后

是“情意”还是“契约”?

《民法典》如同一把理性之尺

丈量着情感与法律的边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聚焦真实案例,剖析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法律定性,带您厘清特殊金额背后的法律边界,让“爱的付出”不再因法律盲区变成“糊涂账”!

01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在广州务工的刘江(男,化名)通过朋友结识了在贺州经营理发店的小丹(女,化名),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

交往期间,刘江多次通过微信向小丹转账,其中既包含“520”“1314”等特殊金额,以及5万元购房款、1.8万元店铺入股金等大额款项,累计金额达96816元。

2021年6月,两人分手,刘江主张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要求返还全部转账。小丹主张刘江转账系赠与,赠与合同已经完成,无需返还。小丹曾向双方的中间人承诺返还刘江大额转账金额合计76000元,但小丹并未履行该承诺,刘江诉至法院。

那么男女恋爱期间

发生的款项如何定性?

哪些款项需要返还?

↓↓↓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特定含义的“520”“1314”等小额转账属于情感表达无需返还;而5万元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属性,最终判决小丹返还76000元大额转账款项,其余恋爱期间小额消费不予支持。该判决经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韦 城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立案庭庭长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总会有一定的财物往来,有些是为增进感情,有些是为了结婚目的,但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不会对这些款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在分手时往往因这些财物而发生争执,从而引发诉讼。

情侣之间的转款行为是赠与还是出借,主要考虑资金数额大小、资金数额和转款时间是否具有传递感情之意思表示、资金数额对当事人经济条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等因素。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的转账属于借款,其他转账一般视为赠与。判断转账款项的性质之后,进而确定是否需要返还。对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数额较小,带有表达爱情情感象征意义,比如常见的“520”(我爱你)、920(就爱你)、“1314”(一生一世)等金额,则不需要返还。但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数额比较大,超出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的,具有结婚彩礼性质的,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当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韦城

编辑:江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当前用户暂时关闭评论 或尚未登录,请先 登录注册
暂无留言
版权所有:拓荒族 晋ICP备1700247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