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休假权利不容侵犯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5-22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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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贵港日报

  陈毅清

  据媒体报道,江苏昆山的刘先生向公司提交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申请休育儿假4天,但公司却将其4天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对应天数的年休假补贴。刘先生对此不服并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刘先生所申请的4天假期为育儿假的主张,并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被冲抵的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3300余元。

  近年来,用人单位侵犯职工休假权利的现象多有发生。比如刘先生按照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其本可以享受十天的育儿假,但公司却堂而皇之不予批准,并以年休假直接冲抵了刘先生的育儿假。所幸,当地法院态度鲜明地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应该看到,刘先生的遭遇绝非个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职工的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仍然比较多: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休育儿假的先例为由拒绝给职工休育儿假,以单位赶业务缺人手为由缩短职工的产假时长,以已经给职工折算相应的工资待遇为由不批准职工的年休假申请,等等。凡此“有假难休”的现象,都是对职工休假权利的侵犯,亟待加以整治。

  休息权是劳动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批准而不批准职工的休假申请,是对劳动者休假权的侵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

  从劳动者角度看,一方面,要勤学常学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清楚自身享有哪些休假权利、如何申请休假;另一方面,在自身休假权利遭到侵害时,要善于搜集相关证据,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等部门提起维权申请。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要积极培育健康文明、尊重劳动者、惜才爱才的单位文化,严格执行关于职工休假的相关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减损职工的休假权利的,减损程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提前与职工进行沟通,同时对职工给予调休或适当的工资补偿。

  从行政主管部门角度看,要对用人单位保障职工休假权利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高效办理劳动者的相关投诉举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和执行相关规定;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劳动者休假权利的上级文件规定,制定出台更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细则,尤其是要突出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如对未能按规定休假的职工,应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设定未休假的2-3倍日薪补偿制度等。同时,要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简化维权程序,保障劳动者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工会调解、争议仲裁等方式进行有效维权,严厉整治用人单位“有假不批”的现象,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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