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典型劳动案08】微信骚扰女同事被开除!静安法院:合法!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5-05 09:11
企业数字化(企业CBD) - 网络运营

职场性骚扰零容忍!职场性骚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如何界定和处理职场性骚扰行为,是维护职场尊严和安全的重要课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这起案例,表明了法律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内容图片

案情简介

2020 年 3 月 30 日,曹某入职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并被派遣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曹某派驻在某文创广场从事物业服务工作。

2021 年 7 月 27 日,曹某通过微信向某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的员工冯某发送低俗内容,如 “我肯定会特别特别尊重和关心呵护你的呀”“现在很多像你这么优秀漂亮的女孩都有几个情人”“干嘛要封闭自己来忠心一个老公呢” 等。同年 7 月 28 日,某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投诉函,要求对曹某予以劝退或开除处理。同年 8 月 4 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曹某出具立即解除派遣通知书。同日,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向曹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该日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未获支持。曹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审理

静安法院认为,曹某在工作期间向租户的员工冯某多次发送含低俗内容的微信,构成职场性骚扰,其行为有悖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败坏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形象,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曹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合理。曹某要求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内容图片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对职场性骚扰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本案中,涉及两个关键点,一个是职场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不受欢迎的言语、行为,造成敌意性工作环境。一个是公司解除的举证责任,企业举证要点需留存聊天记录、投诉函等直接证据。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劳务派遣员工违规违纪的处理,涉及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问题。员工仅对用人单位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曹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工作交流范畴,构成了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在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对维护职场环境和员工权益的重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内容图片

“职场是奋斗的天地,不是放纵的温床。性骚扰绝无容身之处,法律和道德共同筑起防护墙。”

当前用户暂时关闭评论 或尚未登录,请先 登录注册
暂无留言
版权所有:拓荒族 晋ICP备1700247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