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 广州立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4-04-0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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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 魏鑫)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4月8日,记者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制约广州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土地、融资、用人等难题,为广州民营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法治保障。

广州95%的市场主体,80%以上的新增就业,40%以上的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由民营经济贡献,在广州高质量发展中作用显著。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受益于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调研,准确把握不同规模、不同行业民营经济主体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广州着力通过立法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和公共服务,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把广州建设成为民营经济友好型城市。

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针对民营企业“用地难”问题,《条例》从新增供应和存量用地着手,一方面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另一方面规定,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盘活现有存量用地、国有闲置厂房、专业市场等资源。

为增加灵活土地供给方式,《条例》第七条专门提到,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供给方式供应土地;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工业物业产权分割。

金融支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为破除民营经济融资难题,《条例》第十条规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续贷业务,采取不动产二次抵押、资产授托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合理满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

对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条例》明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此外,《条例》还提出,设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降低融资担保要求,规定地方金融管理、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普惠贷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者取消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

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为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条例》出台“专精特新”企业扶持政策,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按照规定给予民营经济组织认定奖励、园区培育奖励、用地用房支持等。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活动,承担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基础研究及技术开发项目;引导产业研究院、国家和省级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

围绕对自主创新给予奖励或者资助,《条例》规定,对获批建设国家级或者省级创新平台,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等9类情形,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创新驱动本质是人才驱动,在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引进和用工需求方面,《条例》也作了相关规定,为企业引入人才、留住人才提供法律支持。

强化民营主体权益保障

记者注意到,《条例》关注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为此作了系列规定。第二十六条提到,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时,对受影响较大的民营经济组织给予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等方面支持;要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构建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急转贷服务。

《条例》施行后,将建立起一套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拖欠、变相拖欠款项,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条件等;强制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设专章细化规定法律责任,通过明确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明确造谣和恶意发布负面信息的违法责任、规定强制参加活动的违法责任等,保障《条例》刚性,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措施。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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