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利用《中国青年报》故弄玄虚?

作者:匿名 分类:教育研究 时间:2023-01-19 07:35

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利用《中国青年报》故弄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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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介绍,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或许不懂“民办学校”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胡诌巴咧。

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副总裁,是上海交通大学淘汰的不称职的职员。或许不是双开。2011年1月至今任江苏昌明教育基金会(新教育基金会)理事、监事;或因长期不交党费而自动脱党。在政治上不可靠不可信不可用不可留。熊丙奇没有教师资格证书,没有新闻从业许可证书,自封“教育学者”,冒充教授专家学者,披着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民办非营利组织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的外衣(没有聘用合同,没有任命文件,没有社保缴费记录,没有纳税凭据),在新闻评论界招摇忽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滥竽充数,鱼目混珠。蛊惑民众,折损自己。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利用《中国青年报》故弄玄虚?

举证如下: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理顺体制机制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各地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资金来源,做好安置工作。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三、加强规划引领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四、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

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价格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评估作价、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公办学校应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效应,采取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师资培训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义务教育。

五、严格规范招生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六、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公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要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强化形势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防止走形变调,对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坚持民主决策,切实完成各项工作部署。教育部将加强监督检查,将此项工作分别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并按程序上报。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8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8/25/content_5633199.htm

2022年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熊丙奇)《民办学校为什么要摘掉公办校名》: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教委发布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人大附中朝阳分校东坝校区变更学校名称。至此,朝阳区含有公办校名的民办学校,均已获批改名。民办学校摘掉公办校名,或转为公办学校,这是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去年发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对“公参民”学校进行全面规范。规范“公参民”学校,要求强化政府保障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和扩大学校自主权,促进学校教育提质增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早在2006年,有关部门在修订版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就发文要求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包括“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并对现有的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2008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于当年内基本完成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公参民”学校被普遍质疑为“假民办”,是教育产业化思维的产物,还影响真正民办学校的发展。从各地这一轮规范“公参民”学校的行动看,是动真格的。“公参民”学校要么全部转公办,要么转民办,要么退出,不再有“灰色地带”。其实,“公参民”学校继续保留为独立办学的民办,师资与办学模式并不会发生多大变化,而且,学校将完全依靠自身办学来树立新的品牌。不过,“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一些家长却担心政府投入达不到以前的办学要求,进而影响办学质量。因此,规范“公参民”学校,就必须进一步回应家长的这些关切。政府部门要补上社会力量退出、“民转公”的经费缺口,切实履行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要落实和扩大学校的自主权,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以个性化办学、多元办学,满足受教育者接受更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之前推进规范“公参民”学校受阻,根本的原因就是对教育的投入不足。过去10年,我国不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已经连续10年超4%,这为规范“公参民”学校,将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奠定了基础。对于部分由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要足额保障生均经费,保证学校办学质量。规范“公参民”学校,治理“假民办”,这有利于独立办学的民办学校规范发展。民办学校在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历史性跨越以后,应有新的发展定位,其重要功能不再是“补充”教育资源,而是探索多元的办学模式,为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教育选择。一些地方在规范“公参民”学校时,对部分民办学校采取政府购买学位方式,就是以此鼓励民办学校多元化办学。这也对公办学校办学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推进“双减”政策以来,一直在强调学校教育提质增效,以学校的高质量教育,疏导家长对校外培训的需求。而学校的高质量教育,核心也在个性与多元。就此而言,规范“公参民”学校,是我国基础教育的系统性改革,而不只是让部分民办转公办或者摘掉公办校名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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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以上文字,给读者的初步印象是: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利用《中国青年报》故弄玄虚?

202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七、民办教育

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57万所,比上年减少989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35.08%。在校生5628.76万人,比上年增加64.31万人,占全国各级各类在校生总数的比例19.34%。其中:

民办幼儿园16.67万所,比上年减少1254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56.54%;在园幼儿2312.03万人,比上年减少66.52万人,占全国学前教育在园幼儿的比例48.11%。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22万所,比上年减少67所,占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比例5.87%;在校生1674.10万人,比上年减少10.89万人,占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比例10.60%。

民办普通高中4008所,比上年增加314所,占全国普通高中总数的比例27.48%;在校生450.34万人,比上年增加49.05万人,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的比例17.29%。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978所,比上年增加25所,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总数的比例27.12%;在校生267.63万人,比上年增加18.23万人,占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的比例20.40%。

民办高校764所,比上年减少9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比例25.37%。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90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2所;高职(专科)学校350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民办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845.74万人,比上年增加54.40万人,占全国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的比例24.19%。

对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之流发表在媒体(包括博客、论坛、贴吧、自媒体)上的奇谈怪论歪理邪说,可以开展有说服力的商榷、质疑、驳斥甚至批判。努力肃清流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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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没有全日制大学文凭,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著名专家学者。并非“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年过花甲不知天命。老朽愚钝幼稚可笑。独特方式报效国家服务人民。学识水平和艺术造诣有限。禁虚止假,抑狂制癫。针砭时弊,线锁秒杀。滴水穿石,烛火融冰。挥刀断流,舞剑拦风。温水煮青蛙,烈火烤田鸡。快刀斩乱麻,强弩射残盾。大庭训佞子,广众审刁民。常引用网络文字资料,发表文章不是为了得稿酬。不当之处望业内专家教授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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