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农民工个税申报,国务院新规再添税收风险!

作者:石亚茹 分类:资讯政策 时间:2020-10-28 11:13
企业头条 - 宣传部

税海无涯,荣昌依旧!

荣昌君今天重点说说建筑业,特别是农民工的个税申报问题。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份文件从2020年5月1日实施。

建筑业中,普遍存在将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转包给个人(包工头)、个独企业、建筑劳务公司的情况,那么对于现场用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肯定无法到位。

新规的实施,将会对农民工这个群体的个税申报作出哪些规定?咱们一起结合相关的政策和现实情况了解一下~

一、跨省异地农民工个税在哪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时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由此可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局,在哪施工作业,就在哪里申报。

二、 农民工个税如何征收?

一般而言,征收方式主要是两种:全员全额申报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分析:

企业应该选择哪一种方式申报呢?

(一)全员全额申报

一般情况下建议选择全员全额申报,因为这种方式是官方钦定的,也是最正规的。

全员全额申报是我们平时比较常见的申报方式,但是对于农民工这个群体来说,很难去落实到位,因为流动性、实名制、账目混乱等各种因素的存在,导致这种方式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一天换一拨人,单是核算这些人的信息已经够呛。

所以,普遍来说,全员全额申报虽是标准、正规的方式,但也是很繁琐、复杂的大难题。

(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根据计量金额,也就是项目开具发票预缴增值税的时候,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会根据开票金额按照1.5-2%(各地比例不一样)进行附征。

这样,你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远远高于全员全额申报金额。

但如果被税务局认定有以下情形,只能按照核定征收: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总的来说,全员全额征收和核定征收各有利弊,企业可以选择符合自身业务、账目状况的申报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一般是税局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说了算。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个制度对于建筑行业的用工管理,特别是农民工的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相应地,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方面也带来了影响,大致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税收负担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对于农民工个税的征收给出了两种方案:全员全额申报和核定征收。实际上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仍然保留了强制核定的政策,这里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现场的用工都要建立用工清册,甚至在施工门口都设有门禁,用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刷身份证实名,工资要如实造清册发放。

这一制度落实到位,施工现场用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肯定能实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全覆盖,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得到缓解。

(二)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

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施工现场人员用工实名管理,工资造册发放,相关支付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义务。

这就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针对农民工的社保缴纳问题就很难再规避。

鉴于目前大部分地方社保费征管移交税务机关,此时税务机关又掌握了农民工的个税申报信息,相关单位不管你是劳务分包给谁,再想逃避社保缴纳义务将会更难。

此时,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标报价环节要考虑将这一块成本考虑到工程报价中。否则后期税务机关的穿透式监管带来的社保成本将由建筑企业承担。

总结:建筑企业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农民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和最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都针对性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建筑企业在实务中遇到问题,可以参照文件的规定灵活地处理,对于不确定的事项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

划重点:合规、灵活、沟通税局!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发布者删除。

当前用户暂时关闭评论 或尚未登录,请先 登录注册
暂无留言
版权所有:拓荒族 晋ICP备1700247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