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财税答疑——凭票大额现金报销风险

作者:张超 分类:房产 时间:2020-05-29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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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领导经常进行大额现金报销,并且票据中存在服装、家居用品、化妆品等个人消费的票据。请问能否报销,会有什么风险吗?

 

【答复】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即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另外我们将从财务和税务两个角度分析风险。

 

(一)财务风险

我们认为,报销首先要符合公司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在此前提下,大额现金报销现金去向难以控制,影响资金的安全性;也容易出现经办人员利用现金报销的管理漏洞,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挤占公款的行为。

 

(二)税务风险

另外,个人、家庭消费在公司报销,企业公户向个人支付大额现金,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对业务真实性的怀疑,还存在所得税涉税风险:

1.企业所得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或者有关资产成本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者不合理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时应该综合考虑,妥善处置。

(来源: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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