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应告知家属

作者:张雅萍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2-26 13:39

  公安部日前在其网站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而修订前的《规定》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新《规定》要求,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新《规定》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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