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审议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 后台或须实名制

作者:王丹丹 分类:科技 it 时间:2012-12-25 17:51
优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运营编辑部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说明中指出,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此外,实行网络身份管理,草案也作出相应规定。

 

  网络身份管理可后台实名

 

  李飞介绍,当前,在公民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要求固定电话、手机等电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须提供身份证明。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草案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可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

 

  发现网上违法犯罪可举报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业务活动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要求履行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草案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发送商业性信息需经用户同意

 

  李飞介绍,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每天都会收到大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中不少含有夸大、误导的内容,有些属于低俗、违法信息,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等实施诈骗活动。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只有经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并且“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草案要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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