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吴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集团)与胡滋仁、刘贤富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本色集团的上诉,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作出的裁定。
吴英,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1月27日,两起和房产相关的吴英"案中案"在浙江金华中级法院开庭重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的起诉。本色集团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述两案应当终结诉讼,并依法查明“房屋转让协议是否伪造,胡滋仁、刘贤富是否已向本色集团支付购房款”以及确认“本色集团没有收到胡滋仁、刘贤富诉讼费用”等事实,同时主张毕健、胡滋仁、刘贤富等人涉嫌利用诉讼实施诈骗犯罪,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4日,浙江高院驳回本色集团的上诉,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作出的裁定。
上述两案主要涉及吴英相关的14处房产,有媒体指14处房产被贱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吴英“案外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不存在吴英资产遭贱卖的问题,因“14处房产尚登记在本色集团名下,目前仍被查封。”
他同时表示,根据向原审法院金华中院的了解情况,该案中,未发现该法官有内外串通等违法行为。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不服,认为法官有徇私枉法渎职问题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