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在营业执照办理流程中应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李娇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5-08-0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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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中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责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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