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能作为企业商标注册的标志呢?

作者:李娇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5-06-1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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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商标注册越来越困难是众所周知的事,每年商标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量非常之多,可是驳回的申请件也很多,主要原因就是很多人在商标选择上无法通过审核。

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未经过查询就提交的申请与他人已经获得的或在先提交的申请相同或近似,也可能是商标的标志本身就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那么,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呢?今天太原知识产权代办公司优府商务代理专业负责太原商标注册业务的专家就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一起来看看:

在2014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优府商务代理提醒您:商标注册本身就是件繁琐的事情,限制的因素很多,您在注册之前一定要考虑多方面限制因素,争取将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提高,以免影响商标使用。

您可以委托太原优府商务代理公司办理太原商标注册的相关事宜,我公司是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熟知商标审查过程,业务能力强,价格公道,经过我公司申报的商标事务,成功率达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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