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个人隐私

作者:张乐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4-11-21 09:13
现在许多未经个人允许披露的信息被有关部门、单位泄漏,在网上被公开叫卖。大量准确率高、针对性强的个人信息资料能够被轻松买到,而且已经出现了一些专门收集、窃取、收购和买卖个人信息的“生意人”。公众认为泄露个人信息量排前三名的机构是电信机构、招聘机构和各类中介机构,信息的泄露、窃取、买卖越来越呈现专业化、产业化的特点,也使人们心惊胆寒。面试真题http://www.chinagwyw.org/guangdong/ms/msztm/40610.html      一些非法组织、个人和犯罪集团,更是有计划、有组织地使用现代化设备,运用高科技手段窃取公众的个人信息。    同样,以侵犯个人私密信息为主的隐私侵权也触及社会各个层面,令人防不胜防。如多年来令法学界关注的公众人物的行踪、经历、恋情频频被媒体追踪曝光;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各种监控;高校学生异性同宿被校方开除并公布;孕妇做人流手术时被实习生围观。更为常见的则是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电话骚扰、诈骗威胁。当今网络流行的“人肉搜索”也常常沦为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犯。    个人隐私,其定义应该是未经个人允许不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这部分信息与未经个人允许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主要指公众人物或官员的部分信息,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也是必须保护的)显然不同。江西省公务员考试http://www.jxgwy.com.cn      它仅仅是私人生活和私人秘密,与社会公众没有什么关系。个人隐私的被侵犯实际上是对私人领地的一种赤裸裸的践踏,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也的确与个人尊严和名誉密切相关。    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应该包含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中。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和程度完全自主。    尽管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以及身份证法、护照法等专门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一些分散的规定,但我国至今尚未制定出一部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上的不完整和法制建设的缺憾。广东公务员考试http://www.gdgwyw.net      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规定明确的隐私范围,而仅提出了一般保护原则。因为隐私的概念和范围不明确,社会对隐私的理解各异,导致隐私权侵权案件在我国相当突出。现有法律体系中仅参照名誉权解决隐私权问题,也缩小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我国法律法规对何种情况下侵犯隐私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规定不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导致许多侵犯隐私权案件无法按损害名誉权处理。    因此,专家建议,尽快推动隐私权保护进入相关法律的修订程序,将其独立于名誉权,乃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当务之急。其中,要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范围、内容、侵权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将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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