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入刑是否真正能够打击“马路杀手”

作者:小拓 分类:资讯 时间:2014-10-28 14:48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中,其中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规定“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新国内新闻了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汽车保有量迅速上升,但与此同时,醉驾、飙车等行为屡屡发生,各种“马路杀手”给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 了极大危害。为此,在法律界以及社会各界的认真研究与多番呼吁之下,《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 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入刑,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参与的积极回应。三年多来,法律实施的效果有目共睹,立法的实效性已经得到证实。但是,正如一 些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采取的是一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也即,仅仅将明确列举的醉驾和飙车行为入刑,而排除了其他与醉 驾、飙车危险性相当甚至更高的行为。

然而,实践中,与醉驾、飙车危险性相当甚至更高的行为还有很多,例如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驾驶、超载驾驶等等。因此,《刑法修正案 (八)》中的危险驾驶罪一出台,便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指出其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内容过于狭窄,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从 而大大降低了未来对形势变化的适应性。

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超速、超载行为入刑,是法律进步,必将大大有助于打击此类“马路杀手”。

不过,如前所述,除了醉驾、飙车、严重超速、超载之外,危险驾驶行为还有很多。因而,列举式的立法是否妥当?是否有必要以概括的方式,抽象出危险驾驶罪的内 涵,以便将其他未列举的危险驾驶行为包括在内,同时留出一个开放的空间,以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这些,恐怕值得立法者深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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