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童被监护人“放弃”,滞留在医院经年,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关注最新国内新闻报道,去年,市卫生局等单位在对全市12个区县、80家医院调查时发现,有24家医院存在滞留儿童的现象,弃婴1289例,其中滞留医院的困境儿童144例。新华医院、儿童医学中心等上海滩的“四大儿童医院”近5年内滞留儿童达61人,让本已紧张的儿科医疗资源雪上加霜。
“困境儿童”滞留医院的过程往往是这样的:个别家长因为嫌医疗费用过高,但又不想放弃治疗,干脆将孩子“留”在医院,一走了之。医院无力寻找这些孩子的父母,又不能把孩子推出门外;而民政系统的福利机构,不认他们是“孤儿”,也就不予接收。所以,这些有爹有娘的孩子,就被滞留在医院,短则3个月,最长的可达3年以上。不菲的医疗费用,加上对医护资源的无限期占用,医院叫苦不迭。
这种僵局就不能被打破吗?
8月6日,上海市妇女联合会通报了2014年上半年信访与法律援助情况,提出:针对滞留医院的困境儿童,上海将在全国率先尝试由妇联、民政、公安、法院四方联动,查询孩子父母信息,进行劝诫,如父母经劝诫仍不将孩子领回,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遗弃罪”;处罚后依然不改的,将被认定为遗弃行为,孩子的监护权将有可能被转移给符合资格的寄养家庭。从此,想把孩子遗弃在医院的父母,要掂量掂量后果了。
其实,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早在1991年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让人遗憾的是,这个撤销监护资格的法条,一直就是“沉睡条款”。《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20多年以来,从未发生过“有关单位”据此起诉剥夺过失职父母的监护权的案例;在普通人心目中,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只发生在外国电影里。
所以,现实中就有个别父母“以身试法”,把生病的孩子滞留在医院,把监护责任推给社会;等哪天孩子痊愈了,又回来认领,真是“定活两便”,不担风险。
今年1月,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表示,将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衔接,撤销不尽责任的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次上海提出四部门联动,可以看作上海对于激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撤销监护资格条款的实践。
解决“困境儿童”问题,必须有公安机关的介入调查,相比起卫生、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更能有效掌握滞留儿童父母的相关信息,劝诫不成,就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这就形成了巨大的威慑效应,杜绝个别人以身试法的念头。如果父母还是不愿履行监护责任的,那么由司法机关依《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转移孩子的监护权。这样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在事实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利,避免事情陷入僵局。
面对新形势下复杂的社会矛盾,政府部门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越权、更不能“躲清闲”。像“困境儿童”这样的社会问题,各个部门如果都死抠法条、本位主义,都不去管,结果就是:这么明显的遗弃儿童的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这么多孩子的正当权利,得不到维护。而换一种态度,像这次重新整合一下政府力量,理顺管理权限,就能很方便地解决之前的棘手问题。所谓“事在人为”,类似这种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的“微改革”,希望还能更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