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委再发禁令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新建楼堂馆所

作者:小拓 分类:房产 时间:2014-01-14 10:54

日前,山西省委出台《省委领导班子教育实践活动第二批整改制度》,刚刚出台的《整改制度》包括:省委常委、副省长定期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领导干部“访民生、知民情、解民事”集中走访制度;干部下乡住村和领导干部包村增收工作制度;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停止违规新建楼堂馆所的实施办法等。

在“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停止违规新建楼堂馆所的实施办法”中,省委明确规定: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开展的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的各项规定

从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1.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2.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3.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4.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规范在建办公用房项目

1.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凡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严格执行新建办公用房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必须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4.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5.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三、严格按标准建设技术业务用房项目

1.对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最新规定,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2.对尚未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严格执行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只允许建设技术业务用房,一律不得在项目中建设行政办公用房。

3.新建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和最新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当前用户暂时关闭评论 或尚未登录,请先 登录注册
暂无留言
小拓推荐
版权所有:拓荒族 晋ICP备1700247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