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代替惩罚是国际大趋势 社区服务令更人性化

作者:董文秀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1-22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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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中国式劳教”的巨大争议不同,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有一种以“劳动”替代监禁等处罚的举措,即社区服务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它虽然是一种刑罚,但却成为替代监禁的一项判刑选择,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社区服务令相比剥夺自由的刑法更人性化和轻缓化。


    现代的社会服务令起源于英国,最早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The criminal Justice Art 1972)中创立“社区服务”刑种。该条例规定,法院判处社会服务的最长期限是240小时,最短为40个小时,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服务工作,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因其违法行为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这类命令通常根据缓刑犯监督官的报告而提出,同时必须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并于12个月之内执行。从法条中可以看出,社会服务令既有惩罚的成份,也能很好的使违法者弥补社会的损失,帮助违法者改过自新。现在,在美国、葡萄牙、芬兰、荷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社会服务令都作为一种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刑罚选择,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

    须补充的是,社会服务令作为刑罚种类之一,虽然对象是违法人员,处罚形式也是劳动,但其权力主体是法院,而不是警察系统。“双赢”的处罚:轻微违法人员不必被监禁,社会也可获得补偿社区服务令之所以能够快速被普及到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很大程度上在于这种制度使得违法人员和社会都能收获益处。而这种双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社会服务令作为一种方法,通过行刑场所和行刑社会化,把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完成于社会服务工作之中,避免了短期限制自由的罪犯交叉学习罪行的弊病;其次,社会服务令的适用很大程度的减少了监禁刑的适用、缓解了监狱的压力,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成本;另外,罪犯在开放式的社区中进行无偿劳动,有利于他们重归社会生活,恢复家庭关系,从而避免了再次危害社会。总结起来,社会服务令这种“劳教”不但可以协助违法者改过自新,也具有补偿社会的功能,且更加人性化和轻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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