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到底是个什么玩意?

作者:董文秀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1-2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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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教养制度最早可溯源自1955年08月25日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规定:“对于罪行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的右派,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应进行劳动教养。即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而在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则正式明确了劳动教养制度。这个《决定》延承了之前的原则,即劳动教养主要针对没有触犯刑法的,“罪责较轻”的“右派”。

    劳教制度存在几十年。之后“劳动教养制度”又经过了多次演变,一直到了2002年04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部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是目前为止最为全面的一部。但其中也只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是:年满16周岁,符合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和教唆他人犯罪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人员。需要强调的是,这部《规定》也只是公安部颁布的一部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是法律。所以,符合刑事犯罪的人员会被以刑法处理,而劳教人员只是“轻度违法而且并未构成刑事犯罪处理程度”。从“罪行严重程度看”和处理规定看,劳教人员罪行不大,而且只是被行政处罚人员,不是罪犯,不应该被扣上“大恶人”的帽子。


    此外,劳教这个“口袋”让很多普通人也可能莫名被劳教实际上,有些被劳教人员甚至并未违法,只是“做错了事”的普通人。劳教的主要功能中,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姑且算是劳教的分内事,但其它功能则十分牵强和不合理。比如处罚上访人员,根据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的研究,因上访被劳教的,甚至占全体上访人员的18.8%。于建嵘教授出版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一书,收入了大量因上访被劳教的案例,也佐证了胡星斗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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