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一般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1)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样或者不冠以行政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2)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3)冠以市、县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3、 设立公司、企业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