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童某,男,1984年7月生于商城县,大学文化,捕前系河南省周口市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察。案发后,办案人员从被告人QQ邮箱中,提取已发出的涉案邮件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2441条,赃款被告人已全部退缴。
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童某利用其在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之便,将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的公民个人人口信息、车辆信息、宾馆入住信息等,以开设淘宝网店、QQ聊天、飞信聊天等方式,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61429.01元。其中通过114***499@qq.com 支付宝账户非法获利25329元;向周某(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1010元;向赵某(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00元;向QQ号为289***688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290.01元;向QQ号为106***468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